【案件回放】
2017年10月,原告周彤(甲方)与被告景宇(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景宇购买周彤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中区XXX号楼房一套价220万元,定金2万元,首付款30万元,尾款在2018年5月底前给付。
双方约定:若甲方反悔,甲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且违约方赔偿给对方相当于房屋成交价20%的违约金。
景宇交付定金后,周彤和房屋中介(丙方)多次催促其履行合同义务,支付首付款和尾款,但景宇以种种理由推脱。2018年7月,周彤遂诉之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景宇支付违约金44万元。景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景宇给付原告周彤违约金十万元。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本案中,被告景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周某与景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景某经多次催告仍未按约交付房款,导致合同实际不能履行,不能实现周某的合同目的,请求解除该合同理由正当。
景某未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周某要求景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景某虽未到庭应诉,但其通知了案外人况东(化名)出庭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醒:
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不出庭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如果出现纠纷,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帮忙处理,以免因为处理不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