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湖南株洲籍叶叶(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0月与北京市昌平区北二村周周(化名)登记结婚,201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家庭共同财产没有处理。2017年,叶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位于昌平区顺沙路XXX号院X1号房屋归己所有;给付拆迁补偿款、周转费、其他共同财产各1/4。
被告周周辩称:北二村XXX号宅基地所在的院落登记的使用权人为周的父亲,该院原系祖遗产,原有北房3间,后来增建13间。原告户口不在该院落内,也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无权要求分割补偿款。原告没有回迁房指标资格,更无权要求房屋。
法院查明,2011年因房屋拆迁,周家获得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补助款共计168万元。2014年,周家考虑到胎儿尚未出生,与开发商约定认购安置房三套。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当庭质证,依法判决:涉案房屋XXX号院XX1号房屋归原告叶叶使用,叶叶给付周周等房屋折价款20.6万元;另外两套房屋归周周、周父、周母共同使用。
【恒略律师以案说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物权法》肯定了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的财产利益,在拆迁时应当给予农民适当的经济补助。公民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家庭成员间共同生活关系终止的,应当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本案中,根据当事人实际居住情况,结合叶叶与周周结婚登记时间以及农村风俗习惯,原告叶叶在拆迁时在XXX号院居住,故其有权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和工程配合奖。根据安置房取得的客观情况及原告享有的权益,原告以取得一居室房屋为宜,法院判令其剩余部分按照市场价格向被告支付相应的折价款,合法合情。
北京拆迁律师提醒:
农村房屋的取得有多种方式,对于自建与集体分配取得的农村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对属于购买、受赠、继承取得的农村房屋,在离婚分割时,应注意房屋的产权是否转移。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