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没有北京户口离婚可分得拆迁补偿吗?

时间 :2019-12-04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湖南株洲籍叶叶(化名)经人介绍认识,201010与北京市昌平区北二村周周(化名)登记结婚,201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家庭共同财产没有处理。2017年,叶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位于昌平区顺沙路XXX号院X1号房屋归己所有;给付拆迁补偿款、周转费、其他共同财产各1/4

 

 

 

被告周周辩称:北二村XXX宅基地所在的院落登记的使用权人为周的父亲,该院原系祖遗产,原有北房3间,后来增建13。原告户口不在该院落内,也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无权要求分割补偿款。原告没有回迁房指标资格,更无权要求房屋。

 

法院查明,2011因房屋拆迁,周家获得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补助款共计1682014年,周家考虑到胎儿尚未出生,与开发商约定认购安置房三套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当庭质证,依法判决:涉案房屋XXX号院XX1号房屋归原告叶叶使用叶叶给付周周等房屋折价款20.6万元;另外两套房屋归周周、周父、周母共同使用。

 

恒略律师以案说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物权法肯定了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的财产利益,在拆迁时应当给予农民适当的经济补助。公民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家庭成员间共同生活关系终止的,应当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本案中,根据当事人实际居住情况,结合叶叶周周结婚登记时间及农村风俗习惯,原告叶叶在拆迁时在XXX号院居住,故其有权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和工程配合奖。根据安置房取得的客观情况及原告享有的权益,原告取得一居室房屋为宜法院判令其剩余部分按照市场价格向被告支付相应的折价款,合法合情

 

北京拆迁律师提醒

农村房屋的取得有多种方式,对于自建与集体分配取得的农村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对属于购买、受赠、继承取得的农村房屋,在离婚分割时,应注意房屋的产权是否转移。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