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1997年,小雪(化名)与黄某登记结婚。婚后,黄某于2001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XXX号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2006年,黄某将该房屋卖给同一小区居住的华丽(化名)。2016年4月,小雪要求离婚,请求法院确认华丽、黄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小雪称,该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黄某出售该房屋之事未与我进行沟通,直至我调取房屋信息时方得知黄某早已将房屋“出售”与华丽,售价为每平方米800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属于恶意串通损害我方利益的情形。且黄某与华丽长期保持婚外恋情,二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价款一栏填写为4321600元,依据每平方米8000元计算,实际价格应为432160元,华丽作为买方,并未对其进行修改,因此我认为,该房屋“买卖”协议实则为赠予,双方并未进行真正交易。
华丽辩称:该房屋交易迄今已10余年,归其称对此毫不知情不符合逻辑,黄某明确告知我,房屋交易系他们一致的意思表示,我为他们清偿该房屋剩余贷款32.8万元,是善意的第三人;不存在任何与黄某恶意串通签订合同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过错行为;且该宗房产交易中购房款不低于市场合理对价。
黄某辩称:小雪对本案诉争的房屋买卖是知情的。2015年9月我与小雪讨论协议离婚析产,并由其拟定《离婚财产协议书》,也排除了2006年已出售的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黄某主张小雪对其向华丽出售涉案房屋知情,证据不足。黄某、华丽对成交价格为52.8万元以及华丽已实际支付购房款20万元的主张均未向法院举证。2018年7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华丽与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XXX号房屋由华丽名下恢复登记至黄某名下,并返还涉案房屋。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其一,黄某未经小雪同意,擅自处分房屋;其二,华丽明知黄某与小雪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购买房屋时,对出售房屋是否征得小雪同意没有进行审查;其三,在无证据证明华丽支付了除32.8万元之外的购房款的情况下,黄某与华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不能排除存在黄某与华丽恶意串通损害小雪利益的情形,不能认为华丽属于善意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故黄某与华丽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为无效;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醒: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谋所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表明合同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串通,表明合同当事人存在通谋行为;损害,表明若履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将导致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遭受损失。如果您在生活或工作中遇到法律疑问,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