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两口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单独把房产赠送给一个孙辈。情理上来讲,这种情况对于其他继承人是不公平的。如果有儿女为此事诉讼至法院,法院怎么判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慧主任律师通过亲办的案件为您以案释法。
2018年10月,在一审判决书下来之后,李永慧律师接受当事人苏平(化名)的委托,帮助当事人提出二审上诉申请,最终实现了诉讼目的,成功撤销了赠与合同。
苏平为苏父和苏母的女儿,苏军(化名)和苏平是兄妹关系,在2018年7月,也就是苏父去世十个月后,苏母独自把本属于苏父和苏母的共有房屋赠与给苏军之子苏圣,此次赠予没有经过苏父的其他几个继承人的同意。其他继承人除了苏军知情外,苏父之母,当事人苏平都不知情。苏平得知情况后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遂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但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仅认定为赠送协议部分无效,这就给当事人苏平造成了很大的困惑。这样的判决对于实现自己的权利没有实际的操作可能性。
于是,在一审判决书下来之后,当事人苏平经过朋友介绍找到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主任律师,李永慧主任是具有20多年的执业经验的律师,尤其是在遗产继承方面更是有上百起成功的案例。李永慧主任仔细阅读案卷材料,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得出结论,她认为海淀法院的判决明显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李永慧主任当即决定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决定提起上诉。通过对案件脉络的重新整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审中,苏平委托的代理律师的思路为:苏母和苏圣(苏母之孙)所签订的《赠与协议》,处分了应由当事人苏平、苏父的父亲、苏军继承的房屋份额,其中苏父、苏平并未追认,从这个角度来讲,一审法院判决“赠与协议”部分无效合情合理。但李永慧律师认为,“赠与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属全部无效。
因房屋原系苏母与苏父的夫妻共同财产,苏父去世后,苏母对于其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房屋的事实应当明知。苏圣作为孙辈,亦应当明知该房屋系苏父(祖父)与苏母(祖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对祖父去世后属于其法定继承人苏母、苏军、苏平、苏父之母(苏圣曾祖母)共同共有该房屋的事实亦应明知。在此情况下,苏母与苏圣故意瞒着共有人苏父之母、苏平,通谋签订《赠与协议》,将该房屋100%份额无偿赠与苏圣,具有共同损害苏平、苏父之母合法权益的故意,故构成恶意串通,《赠与协议》应属无效。
最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李永慧主任的代理意见,判决“赠与合同”无效。此判决为当事人后续提出法定继承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