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同居期间买房
2008年8月,北京某云科技公司职员王兵(化名)与杜娟(化名)同居,同居期间,双方以杜娟名义首付56万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南路XXX号房屋一套,房屋总价为126万,贷款70万元。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生下女儿王小丽(化名)。
婚后,王兵父母卖掉老家房产给杜娟打款12万元作为该房屋的出资款,王兵婚前自2009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每月独自负责偿还该房贷款,共计99个月,累计还款44.2万元。
规避政策离婚
婚姻存续期间,为了规避政策,购买第二套房产,双方于2014年7月办理离婚手续,随后双方以王兵名义购买了位于朝阳区南新园8XX号房屋,王兵借单位资金54万元,杜娟拿出家用16万元,凑够70万元支付了首付款,该房总房价是170万元,贷款数额是100万元。2014年9月两人办理复婚。
王兵自2014年8月开始独自偿还该房贷款,截至2018年3月份已经还款43个月,共计23万元。双方婚后感情尚好。
出轨让他净身出户
2017年王兵与同事相处期间出现出轨行为,杜娟觉察后摊牌,称已经掌握王兵出轨证据,下周其和大姨会去公司当众打女方,万一女方跳楼,她妈和大姨被抓,后果不堪设想。
杜娟拿出事先写好的协议让王兵签字同意放弃财产,并称两人周一先离婚,这样杜娟母亲知道两人已经离婚,见王兵放弃财产,就不会去闹。杜娟称离婚是为了缓和矛盾,会给王兵一年时间处理好关系,两人再复婚。王兵同意后,于2017年6月两人办理离婚。
踢出亲人微信群
离婚后,杜娟先是要走王兵手中南新园房屋钥匙,以担心王兵被父亲打为由让王兵在外租房居住,随后杜娟又将美景东方门锁更换,将王兵及其父母踢出亲人微信群。
王兵父母得知离婚消息后,来京多次要求见杜娟未果,2017年12月,杜娟在父亲陪同下,才同意与王兵及其父母见面。杜娟明确表示不可能复婚,并对王兵及其父母提出的修改财产协议的要求不予答复。2018年1月份,杜娟再婚。至此,杜娟依然控制着王兵的离婚证、户口本、房本、人生经历照片等重要个人物品,王兵继续承担交纳房贷的义务。
反诉重新分割财产
王兵认为,在与杜兵婚姻期间,自己出轨有错,但杜娟却不反思家庭出现问题,作为妻子是否也有过错,而是首先想到如何让王兵净身出户,用暂时缓和矛盾为由,给王兵1年时间以后会复婚的虚假承诺骗取王兵离婚时放弃财产。
杜娟达到离婚占有财产令王兵净身出户的目的后,并没有遵循承诺,而是很快相亲结婚。故现在反诉要求撤销双方于2017年6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重新分割,判令杜娟给付王兵北京市朝阳区松榆路XXX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款。
针对反诉,杜娟辩称:双方离婚的原因是王兵与其公司员工长期保持性关系。杜娟为了家庭完整多次挽留不成功,双方在2017年6月晚单独协商,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办理离婚手续前杜兵还跟王兵多次确认,只要能和情人断绝关系就不离婚。但未能如愿。离婚后王兵搬离双方婚姻期间的住所。
法院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于2018年11月作出判决:
确认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8XX房屋归杜娟所有,王兵于杜某偿清上述房屋项下贷款消灭房屋项下抵押权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杜娟将上述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转移登记为原告杜娟。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在签订争议的《离婚协议》前,对协议内容有过充分的协商,王某签字时已经知悉了协议内容,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签署上述协议的法律后果应该是明知的,加之根据杜某提交的保证书,王某在签署《离婚协议》前,亦对杜某承诺确认涉案两处房产归杜某所有。
综合考虑上述情形,现仅凭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与杜某签署《离婚协议》时,杜某对王某进行了欺骗,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恒略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知道离婚协议应该怎样写,以致常常发生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或者离婚后还要替另一方还债的情形,甚至受到另一方的威胁等等。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