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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略说法:什么样的遗嘱更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 :2019-11-20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立遗嘱要注意符合法定要件才能产生效力。经过公证见证后的遗嘱真实性、合法性更有保证,其法律效力高于其他遗嘱。恒略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遗嘱见证服务!

案件回放

 

北京海淀区居民冯老爷子与老太太夏某生有三子一女,大囡、二仔、三仔、四仔。冯二仔生子冯甲,四仔生子女冯乙、冯丙。冯四仔、冯老太太先后去世。

 

200710月,冯老爷子与北京市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拆除冯某在拆迁范围内正式住宅房屋,给付冯老爷子被拆迁房屋补偿款、拆迁补助费共计73.9元。2007年,冯老爷子购买XXX号房屋,后将该房所有权人登记在冯老爷子名下。

 

 

2008年,冯老爷子立下公证遗嘱,按遗嘱内容XXX号房屋由孙子冯甲一人继承。2018年冯老爷子去世后,冯大囡对遗嘱持有异议,故提起诉讼。

 

冯大囡称,1985年,父亲冯老爷子召集全家做了分家协议,其中第四条特别约定,旧房翻新与不翻新与他人无关,在老两口去世后,老房产权归冯大囡所有全家人都认真遵守并履行了分家协议的规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实属冯大囡私有财产。冯甲不是法定继承人,在所有继承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霸占涉案房屋故请求法院判令冯甲返还冯大囡涉案房屋和全部相关证件。

 

孙辈的冯甲出示了北京市某公证处所做的公证遗嘱:“我个人拥有座落在XXX号房一套(房产证正在办理之中),我去世后,上述房产归我的孙子冯甲个人所有”。

 

同为孙辈的冯乙、冯丙称,对冯甲出示的所谓遗嘱,并不知情,冯老父子的所有子女和其他孙辈均没有到场参加,全都不知道这份所谓的遗嘱存在,冯甲出示的遗嘱是伪造的,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冯甲在爷爷冯老爷子去世后两个月内未有所表示,视为放弃。

 

经法院审查和当庭质证,依法判决:冯老爷子名下XXX号房屋由冯甲继承,产权归冯甲所有。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主任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中,冯某所立遗嘱经由公证处公证,经审查,真实有效。冯乙、冯丙所“冯甲出示的遗嘱是伪造的,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不成立。冯某指定自己的孙子冯甲作为唯一继承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称冯甲在爷爷冯老爷子去世后两个月内未有所表示”,并非遗产处理前作出的放弃表示,称其“应视为放弃”于法无据。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醒:

立遗嘱要注意符合法定要件才能产生效力。经过公证见证后的遗嘱真实性、合法性更有保证,其法律效力高于其他遗嘱。恒略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遗嘱见证服务,如果您有需要,可以通过文章下面的电话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