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1年,山东省德州市李祥先后取得了单位公房(房改房)的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性质为划拨)。
2013年李祥将涉案房屋赠予给其父李父,并向德州市房产市场管理政务中心缴纳了土地收益金4069元,但只在房产管理中心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土地使用权未变更登记。
2016年李父去世。2018年李母继承涉案房产,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德州市自然资源局收取了以“李父”名义补缴的土地出让金4069元,为李母颁发了德州市不动产产权证书,土地性质由划拨变更为出让。
李祥认为,德州市自然资源局收取土地出让金于法无据,遂提起诉讼。2019年,法院依法判决:责令被告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将收取土地出让金4069元返还。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本案中,应当由涉案房屋转移的受让方缴纳土地受让金,而李祥、李父均不是涉案房改房该次转让的受让人,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向其收取土地出让金于法无据。
其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第十三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本案中,涉案房产符合上述规定情况,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取土地出让金时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金。也就是说,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取土地出让金时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金4069元而没有扣除,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存在明显不当。
恒略律师提醒:
如果房屋使用的土地是以出让的方式取得的,出卖房屋时会有土地出让金,如果是划拨的国有土地,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才能卖房。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