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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略说法:被牧羊犬撞倒,老太获赔十万

时间 :2019-11-04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要求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第十八条规定,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案情回放】

 

牧羊犬窜出 刘老太倒地

 

20169811时左右,北京市东城区X小区刘老太推着轮椅买菜回来,走到小区单元楼下,突然两只没有系绳的牧羊犬狂吠着窜出来,其中一只蹭撞了她的腿,导致她因惊吓和失重倒地,倒地后腰脊裂痛,她急忙呼叫求救,被告距始发地只有一米左右,却狠心视而不见,不仅没有上前搀扶,还带着两只狗扬长而去。后刘老太被热心邻居搀扶并报警,之后送至医院诊断为T12椎体骨折并住院治疗。刘老太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1.7万元。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被告吕某辩称,自己所饲养的狗不属于大型犬,有正规手续,而且刘老太自身身体行动不便,曾进行过外伤手术并且其自身有双膝骨性关节炎病史,其自身出行在使用相关器械的情况下仍然不能顺畅行动,出行应由专门人照顾、照料。刘老太在没有任何监护人的情况下,擅自出外活动,并且其由于自身原因向后张望时站立不稳摔倒受伤,并不是自己饲养的狗撞伤或扑咬导致原告受伤,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与被告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吕某支付原告刘老太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7万元。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所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主任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要求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第十八条规定,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宠物伤人,饲养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事发时吕某的二只牧羊犬并未拴系狗绳,牧羊犬的冲跑与刘老太摔倒有直接因果关系。吕某作为牧羊犬的饲养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醒:当宠物在户外活动时,养宠人士应当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伤害他人,否则,动物饲养人需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