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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楼顶坍塌6死87伤,10责任人面临刑罚

时间 :2019-11-01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安全生产,警钟常鸣。希望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党政部门责任人吸取教训,做好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请来电咨询。

案情还原

 

2019年5月20日0时40分左右,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州大道0776酒吧发生钢结构楼顶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8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32.57万元。《事故调查报告》认为,事故直接原因是企业违规将钢结构屋顶工程发包给不具备钢结构设计、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即组织施工,屋顶实际作用力严重超出极限承载力,稳定性和抗弯强度不足。事发当晚刮风下雨,诱发了钢结构屋顶主次梁失稳破坏,最终坍塌。

 

 

经调查认定,“5·20”房屋坍塌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0人:广西田阳江智重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百色市金拓投资有限公司股东、钢结构屋顶项目负责人,酒吧股东、实际负责人、董事长,百色市金拓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综合楼项目以及钢结构屋顶项目的协调、联系和现场管理权受托人等。同时,拟给予百色市文广局、城建局、消防支队,右江区文旅局、消防大队、区委区政府等24人党政纪处分、通报、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4个。

 

恒略以案说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武义律师表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属较大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一旦建筑工程发生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著名刑事律师提示:安全生产,警钟常鸣。希望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党政部门责任人吸取教训,做好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