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9日,孟某(甲方)与霍某(乙方)签订《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就甲方有偿租用乙方小汽车车牌指标达成如下协议,租赁内容:乙方名下的北京市小汽车车牌指标15年使用权,一次性支付50000元;租赁期限:2021年7月19日至2036年7月18日。双方另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2021年7月18日,孟某通过银行汇款支付霍某租赁费用50000元。但后续霍某并不按照合同履行自己义务,不配合孟某办理各项手续,孟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恒略律师诉至法院,请求霍某返还租赁费。
恒略律师接到委托后随即展开代理工作,并向当事人阐述了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等。根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13部门于2020年12月5日发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故案涉签订的《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合同目的是为了租赁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进行使用,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因此双方签订的《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案涉租赁协议确认无效,霍某应返还孟某已给付的指标租赁费用50000元。
最终我方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孟某与霍某于2021年7月19日签订的《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无效;2.请求判令霍某返还孟某支付的租赁费用50000元及资金占有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霍某承担。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部分意见。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严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租赁协议被确认无效,霍某应返还孟某已给付的指标租赁费用50000元,本院对孟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租赁协议被确认无效,孟某对此亦存在过错,故本院对孟某要求霍某给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民法典》等相应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确认孟某与霍某于2021年7月19日签订的《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无效;二、霍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孟某租赁费用50000元;案件受理费1104元,由孟某负担54元(已交纳),由霍某负担1050元。恒略律师提示您京牌买卖、租赁属于违规行为,相关法律风险较多需要慎重考虑。对于指标人而言,存在对方拒不配合归还车牌、车牌作废风险等,对于租牌人而言,如名义车主存在执行纠纷,则存在车辆被扣押和执行的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