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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民间借贷纠纷,刘玉伟律师助当事人讨回130万借款及利息

时间 :2022-08-22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企业借款协议系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协议,且该协议中约定了双方为民间借贷行为,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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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至2019年,原告刘某与被告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签订了《企业借款协议》,分两次共出借给被告130万元(其中有100万元借款是从原告父亲刘某福的账户转给被告),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月利率为每月0.833%,每月的首日为付息日。被告支付部分利息后,自2019年11月1日起未向原告支付约定利息。


现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已届满,但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均无法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并委托我所刘玉伟律师代理本案。


经过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案情,律师了解到该笔借款用途,为被告将资金全部用于相关集团及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并就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和风险提示条款约定。根据对案件事实的分析研判等工作,律师迅速达成代理意见,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企业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企业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分别出借了30万元及100万元款项,现两笔借款均已期满,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9年10月,自2019年11月起至今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本金,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30万元。


《企业借款协议》系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协议,且该协议中约定了双方为民间借贷行为,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违约金等待补偿金及日利率千分之六的补偿金。


后律师协助当事人整理重要证据包括企业借款协议、付款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单、及原告的父亲于2022年1月20日出具的,表明自己通过银行替原告转账100万元到被告公司管理账户,这笔钱为原告个人财产的说明一份等。


庭审中,在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经过律师专业答辩及翔实的事实证据准备,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并支持我方诉求。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3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2021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4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107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