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
案件简述
1
作为创始人加入公司,“名义董事长”
2017年,董女士听信周某的创业愿景,作为创始人加入A公司,同时,周某集结张某、赵某 、马某、蔡某、高某共同创业。为激励创始人,周某将其持有的股权份额分别向前述创始人转让少量股权,董某等人各自持有股权份额的1%至3%不等,同时引入投资机构投资并持少量股份,承诺盈利后向小股东分红;另外任命董女士为董事长,高某为监事,从职位、名义上给予激励,形成共同创业的假象,实际上周某持股40%,从人事安排、财务管理、业务发展等各方面管理控制公司。(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为便于管理,董女士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从事技术部门工作,转正后月工资1.5万元,实际上根据周某安排参与行政管理、市场运维等工作,并未履行董事长的职责。
2
以借款方式拨付的“福利资金”
A公司成立初期,资金紧张,长期未向员工及时、足额发放工资。2018年1月,周某引入投资机构作为股东,取得了大额投资款,称“创业初期大家都比较辛苦”“为了更好激励大家投入创业”,周某牵头,公司从取得的投资款中拨付资金向周某、董女士、高某等创始人发放50万元资金“补贴家用”,最终公司以“借款”方式记账,并未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还款时间、约定利息。周某等几位借款的股东自行协商,每次发放工资款后主动偿还3000元/月。
借款初期,公司资金充裕,董女士每月收到工资款后还能够按照约定向A公司还款,偿还13个月后,公司资金紧张,对董女士等创始人停发了工资,董女士自然也停止按照约定的方式还款。至2019年11月,公司已经无法向普通员工发放工资,为了解燃眉之急,董女士基于其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董女士分四笔向A公司转账32万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
此外,董女士与公司就公司的主营业务建立了事实上的代理关系,根据代理关系,董女士所代理的业务盈利时,A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向董女士返款以作为日常生活支出的补偿。
3
公司“分崩离析”,遭到开除及“恶意报复”
2021年底,因周某过度控制公司,使用其个人控制的其他主体收取A公司的合同款、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A公司取得的融资款等,董女士等小股东与周某就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宜发生冲突,周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开除”了董女士。
因公司融资款未用于公司经营,且公司盈利由周某控制的其他主体攫取,A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工资,2022年公司分崩离析,员工纷纷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22年7月20日,北京昌平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A公司向董女士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42万元。后对A公司强制执行,尚有38万余元未受清偿。
Q
原告诉求
周某为进一步报复董女士,以董女士长期借款不还,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为由,将董女士诉至法院,诉请判决董女士偿还第三人A公司借款5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董女士向A公司偿还借款76574.77元及利息。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原、被告主体适格;其次,A公司欠付多名员工工资款、欠付合作方合同款,已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A公司存在破产可能的前提下,因董女士出借给A公司的32万元借款未经诉讼、仲裁程序确认,如在本案中确认,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故在本案中对该32万元借款本院不予抵销,董女士可另行主张。再次,关于A公司向董女士支付的业务款,原告主张该合同款应当与A公司所借董女士32万元相互抵消,因A公司未到庭,且双方未签署书面合作协议,本案不予处理。
最后,因原、被告互负到期债务,且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故A公司欠付被告的38万元工资可与A公司向董女士出借的50万元借款进行抵销。抵消后扣除董女士已偿还的39000元,董女士仍需向A公司偿还借款7.6万元。
提起上诉
董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故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源源律师提起上诉,刘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对事实认定有误,并未查清案件事实;此外,提起上诉后,审理期间能够为另案对公司提起借款纠纷腾出时间,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董女士无须向A公司偿还借款76574.77元;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无须向A公司支付利息。同时,就涉案32万元款项以及董女士为公司垫付的其他款项5万元,另案对A公司提起民间借贷纠纷。
事实理由:
1、本案不存在公司无法提起诉讼的情况,应当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而非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本案所依据的事实为董女士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A公司能够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周某不得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一审判决中对该事实认定有误。
2、本案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
一审中周某并未对“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对公司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进行举证、也未对损害后果与董女士借款、还款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本案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股东是否能够直接提起代表诉讼,还需考虑是否存在紧急情况、不立即提起诉讼会导致难以弥补的公司利益损失。本案不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董女士与A公司互负多笔债务,在A公司欠付董女士款项远远超过董女士欠付公司款项的情况下,董女士未偿还借款系有正当理由且未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公司的的利益未受损。
3、董女士在向A公司转账32万元时,具有以该 32万元偿还涉案借款的意思表示,否则在公司长期拖欠普通员工工资情形,员工向公司大额转账不符合常理。
A公司与董女士之间并未就还款时间、还款方式 做出约定,董女士主动在每月收到工资后偿还3000元/月。由于A公司长期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董女士收入大幅度降低无力偿还。在A公司缺乏资金时,为了偿还上述借款,董女士先后向A公司转账32万元,否则在董女士长期未足额收到工资的情况下,其不可能违背常理向公司出借 32万元借款且不就利息作出约定。
4、董女士无需支付利息,剩余欠款与工资差额折抵后不欠付任何款项。
二审和解
经过恒略律师的不懈努力,利用充足的证据财材料向法官说明事件原委,被上诉人明知公司与员工之间互负债务且债权债务基本持平,且董女士作为普通员工,入职公司,看好公司发展,为了公司辛苦多年,浪费宝贵时间,不仅未获取劳动报酬,投资款也因被上诉人转移公司财产未获得任何分红,还屡次为了解决公司危困而主动掏腰包,被上诉人挟私报复提起诉讼,算财务账没有真正的赢家,最终被上诉人自知理亏同意和解。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董女士无需向北京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3)京 0101 民初 16752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款项;
二、董女士、周某、北京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再无其他债务纠纷。
本案最终以成功调解结案,刘律师帮助董女士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诉累,董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她表示自己不仅关注款项的问题,更希望尽快结束与A公司的法律纠纷,避免不必要的精力消耗。恒略刘源源律师专业、高效和人性化的服务,擅长运用法律智慧解决实际问题,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充分尊重和理解当事人的诉求与感受,牢牢把握案件走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化合法权益。
恒略说法
企业给员工的福利性借款的初衷是好的,即让员工减轻了部分资金压力,也在某种程度上盘活了企业的闲置资金。但在整个放款、还款乃至“福利性借款”制度的创建时,其伴随的法律行为和权利义务涉及了各种合法合规事项,企业和员工均需谨慎而理性地履行各自约定的责任义务。
本案代理律师
刘源源律师
刘源源律师,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商标协会会员,具有十年法律服务工作经验,刘源源律师秉承着专业、敬业;细心、耐心,用理性与温情守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为能源、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的国企、央企;知名互联网企业、著名连锁酒店、餐饮企业、物流、教育行业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常年法律顾问、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法及公司业务、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侵权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