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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二审达成调解,我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刘源源律师代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助当事人避免50万元经济损失

时间 :2024-08-27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经过恒略律师的不懈努力,利用充足的证据财材料向法官说明事件原委,被上诉人明知公司与员工之间互负债务且债权债务基本持平,且董女士作为普通员工,入职公司,看好公司发展,为了公司辛苦多年,浪费宝贵时间,不仅未获取劳动报酬,投资款也因被上诉人转移公司财产未获得任何分红,还屡次为了解决公司危困而主动掏腰包,被上诉人挟私报复提起诉讼,算财务账没有真正的赢家,最终被上诉人自知理亏同意和解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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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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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创始人加入公司,“名义董事长”

2017年,董女士听信周某的创业愿景,作为创始人加入A公司,同时,周某集结张某、赵某 、马某、蔡某、高某共同创业。为激励创始人,周某将其持有的股权份额分别向前述创始人转让少量股权,董某等人各自持有股权份额的1%至3%不等,同时引入投资机构投资并持少量股份,承诺盈利后向小股东分红;另外任命董女士为董事长,高某为监事,从职位、名义上给予激励,形成共同创业的假象,实际上周某持股40%,从人事安排、财务管理、业务发展等各方面管理控制公司。(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为便于管理,董女士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从事技术部门工作,转正后月工资1.5万元,实际上根据周某安排参与行政管理、市场运维等工作,并未履行董事长的职责。


2


以借款方式拨付的“福利资金”

A公司成立初期,资金紧张,长期未向员工及时、足额发放工资。2018年1月,周某引入投资机构作为股东,取得了大额投资款,称“创业初期大家都比较辛苦”“为了更好激励大家投入创业”,周某牵头,公司从取得的投资款中拨付资金向周某、董女士、高某等创始人发放50万元资金“补贴家用”,最终公司以“借款”方式记账,并未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还款时间、约定利息。周某等几位借款的股东自行协商,每次发放工资款后主动偿还3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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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初期,公司资金充裕,董女士每月收到工资款后还能够按照约定向A公司还款,偿还13个月后,公司资金紧张,对董女士等创始人停发了工资,董女士自然也停止按照约定的方式还款。至2019年11月,公司已经无法向普通员工发放工资,为了解燃眉之急,董女士基于其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董女士分四笔向A公司转账32万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


此外,董女士与公司就公司的主营业务建立了事实上的代理关系,根据代理关系,董女士所代理的业务盈利时,A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向董女士返款以作为日常生活支出的补偿。


3


公司“分崩离析”,遭到开除及“恶意报复”

2021年底,因周某过度控制公司,使用其个人控制的其他主体收取A公司的合同款、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A公司取得的融资款等,董女士等小股东与周某就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宜发生冲突,周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开除”了董女士。


因公司融资款未用于公司经营,且公司盈利由周某控制的其他主体攫取,A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工资,2022年公司分崩离析,员工纷纷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22年7月20日,北京昌平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A公司向董女士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42万元。后对A公司强制执行,尚有38万余元未受清偿。


Q

原告诉求

周某为进一步报复董女士,以董女士长期借款不还,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为由,将董女士诉至法院,诉请判决董女士偿还第三人A公司借款5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董女士向A公司偿还借款76574.77元及利息。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原、被告主体适格;其次,A公司欠付多名员工工资款、欠付合作方合同款,已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A公司存在破产可能的前提下,因董女士出借给A公司的32万元借款未经诉讼、仲裁程序确认,如在本案中确认,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故在本案中对该32万元借款本院不予抵销,董女士可另行主张。再次,关于A公司向董女士支付的业务款,原告主张该合同款应当与A公司所借董女士32万元相互抵消,因A公司未到庭,且双方未签署书面合作协议,本案不予处理。


最后,因原、被告互负到期债务,且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故A公司欠付被告的38万元工资可与A公司向董女士出借的50万元借款进行抵销。抵消后扣除董女士已偿还的39000元,董女士仍需向A公司偿还借款7.6万元。




提起上诉


董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故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源源律师提起上诉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对事实认定有误,并未查清案件事实;此外,提起上诉后,审理期间能够为另案对公司提起借款纠纷腾出时间,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董女士无须向A公司偿还借款76574.77元;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无须向A公司支付利息。同时,就涉案32万元款项以及董女士为公司垫付的其他款项5万元,另案对A公司提起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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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理由:


 1、本案不存在公司无法提起诉讼的情况,应当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而非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本案所依据的事实为董女士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A公司能够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周某不得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一审判决中对该事实认定有误。

 2、本案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

一审中周某并未对“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对公司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进行举证、也未对损害后果与董女士借款、还款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本案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股东是否能够直接提起代表诉讼,还需考虑是否存在紧急情况、不立即提起诉讼会导致难以弥补的公司利益损失。本案不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董女士与A公司互负多笔债务,在A公司欠付董女士款项远远超过董女士欠付公司款项的情况下,董女士未偿还借款系有正当理由且未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公司的的利益未受损。

 3、董女士在向A公司转账32万元时,具有以该 32万元偿还涉案借款的意思表示,否则在公司长期拖欠普通员工工资情形,员工向公司大额转账不符合常理。

A公司与董女士之间并未就还款时间、还款方式 做出约定,董女士主动在每月收到工资后偿还3000元/月。由于A公司长期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董女士收入大幅度降低无力偿还。在A公司缺乏资金时,为了偿还上述借款,董女士先后向A公司转账32万元,否则在董女士长期未足额收到工资的情况下,其不可能违背常理向公司出借 32万元借款且不就利息作出约定。

 4、董女士无需支付利息,剩余欠款与工资差额折抵后不欠付任何款项。



二审和解


经过恒略律师的不懈努力,利用充足的证据财材料向法官说明事件原委,被上诉人明知公司与员工之间互负债务且债权债务基本持平,且董女士作为普通员工,入职公司,看好公司发展,为了公司辛苦多年,浪费宝贵时间,不仅未获取劳动报酬,投资款也因被上诉人转移公司财产未获得任何分红,还屡次为了解决公司危困而主动掏腰包,被上诉人挟私报复提起诉讼,算财务账没有真正的赢家,最终被上诉人自知理亏同意和解。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董女士无需向北京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3)京 0101 民初 16752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款项;

二、董女士、周某、北京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再无其他债务纠纷。



本案最终以成功调解结案,刘律师帮助董女士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诉累,董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她表示自己不仅关注款项的问题,更希望尽快结束与A公司的法律纠纷,避免不必要的精力消耗。恒略刘源源律师专业、高效和人性化的服务,擅长运用法律智慧解决实际问题,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充分尊重和理解当事人的诉求与感受,牢牢把握案件走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化合法权益。


恒略说法


企业给员工的福利性借款的初衷是好的,即让员工减轻了部分资金压力,也在某种程度上盘活了企业的闲置资金。但在整个放款、还款乃至“福利性借款”制度的创建时,其伴随的法律行为和权利义务涉及了各种合法合规事项,企业和员工均需谨慎而理性地履行各自约定的责任义务。


本案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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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源源律师


刘源源律师,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商标协会会员,具有十年法律服务工作经验,刘源源律师秉承着专业、敬业;细心、耐心,用理性与温情守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为能源、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的国企、央企;知名互联网企业、著名连锁酒店、餐饮企业、物流、教育行业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常年法律顾问、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法及公司业务、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侵权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