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 案件简述 A某系遗赠人Z某的孙子,B某、C某是遗赠人Z某的子女,A某的爷爷于1994去世,遗赠人Z某于2021年12月去世。2016年1月3日,遗赠人Z某作出书面遗嘱,其中有一条载明将其现住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302号房屋留给其唯一的孙子A某。(本案涉及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后遗赠人Z某去世,为处理遗产事宜A某提起一审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将302号房屋归A某所有,B某、C某协助A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B某、C某称不认可自书遗嘱,提出鉴定申请,经北京**司法鉴定中心文书鉴定意见认定“本案《遗嘱》中Z某的签名笔迹与样本上的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A某、B某不认可该鉴定结论,其提交的广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证明Z某的遗嘱为其所书。A某认为,通过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2023年4月11日的通知公告关于核查机构信息维护情况的通报载明:北京**司法鉴定中心自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7月10 日不能接受委托开展业务,但该机构在明知暂停委托的情况下仍然接受西城法院委托违规开展鉴定业务,故该鉴定意见书应属无效。 后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回复函称“我中心于2023年4月7日接受本案鉴定委托,早于平台通报的4月11日。案件鉴定过程期间,只是法院停止摇号委托,并未停止我中心资质,故本案鉴定过程规范、科学、结论意见客观、公正。”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遗嘱经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该遗嘱的签名、日期非Z某所书,故A某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没有事实和依据。鉴定程度合法,未有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故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驳回A某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能尽快处理遗产相关事宜,A某几经了解,最终决定委托恒略律所李永慧律师帮助自己维权。恒略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代理工作,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协助当事人委托另一家鉴定机构重新做了笔迹鉴定,在二审中笔迹鉴定专家辅助出庭论证一审中北京**司法鉴定的错误,同时联合其他案件经北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受害人投诉。综上,向二中院提起上诉,强烈要求申请全文鉴定等诉求。 二审裁定 法院认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案涉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北京**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Z某《遗嘱》中的签名与样本中的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自书遗嘱的效力。鉴于案涉遗嘱为全文手写的自书遗嘱,鉴定检材较为充分,具备全文鉴定基础,且北京**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本案鉴定时确处于停止委托期间。综合考虑,本院认为案涉遗嘱应进行全文鉴定为宜。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故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