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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补偿,出嫁后可分得什么

时间 :2021-03-09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本案中,原告母亲张某与被告李大成登记结婚,被拆迁房屋在1988年5月初完工,张某及原告均未参与建设,因此被拆迁房屋系被告李大成的婚前财产


案件回放

20195月,因城中村改造拆迁,李小成与村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当日领取453776元拆迁安置补偿款。回迁安置房屋已交付房一(130平米)、房二(60平米)各一套,车位、小房各交付一个。


 

李小成系李大成与前妻赵某婚生子,李小丽系李大成与张某婚生女。张某于20209月去世。李小丽出嫁后户口未迁出。李小丽认为其应享有回迁楼、拆迁安置补偿款和土地款,因协商未果,遂诉请法院判决。

 

经查,本案被拆迁地址位于河北石家庄市阜兴路;《宅基地使用证》显示户主为李大成,人口5人,已颁发宅基地证书,房屋于19885月完工。根据村委会《村民分款明细表》,原告及其母亲张某的款项各23500元,均为被告李小成领取。村委会解释,地款按照村内户籍及承包地,每人分得13500元;人款按户籍即可每人分得10000元。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李小成返还原告李小丽所分土地款47000元(其中23500元为张某应分款项,由原告李小丽保管)。驳回原告李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律师认为,被拆迁安置房的获得取决于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案中,原告母亲张某与被告李大成登记结婚,被拆迁房屋在19885月初完工,张某及原告均未参与建设,因此被拆迁房屋系被告李大成的婚前财产;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房产系其母亲与被告李大成婚后财产,故该拆迁利益应由被上诉人李大成享有。


原告主张被拆迁置换房屋应有其一套或同等价值的房款,理据不足。过渡费等款项应以有实际生活需要的人按户使用,不宜按获得性个人财产权益而继承分割。原告结婚另居,未在该村居住,拆迁不影响其实际生活,因此其主张的过渡费等款项应以实际需要进行生活安置为标准。

 

恒略律师提醒:

因城中村拆迁改造所获取的拆迁安置利益,性质特殊,是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细则等而获取,对其拆迁规则应充分尊重,并按照村规民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