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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前担保解危难,至如今翻脸不认账,民法典施行后如何裁判

时间 :2021-01-14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本案中,根据郜某一二审期间提供的贷款借据收回贷款凭证证人证言农商行关于赵某贷款归还情况说明等证据,结合农商行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该行工作人员靳某在接受法院询问时的述称内容,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互印证案涉贷款本息76899.1元由郜某代为偿还的事实



案件回放

郜某出于多年情谊及信任,成为赵某在信用社贷款的担保人。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多次找到赵某催要无果,要求郜某代为偿还,否则将起诉。郜某无奈于200412月将赵某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9839.1元全部偿还。之后,郜某多次要钱无果,于20207月提起诉讼。


 

被告赵某对贷款一事不予认可。称:事情距今25年,如有经济纠纷,原告至今才起诉并不合理。

 

法院另查明,2020年6月,郜某收到赵某30000元款项。法院认为,郜某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驳回诉求。

 

上诉后,二审经询问案涉农商行支行行长知:案涉贷款从1995年至1999年共归还本金和利息46899.1元,200412月归还本金30000元,以上共计76899.1元均由郜某所还,赵某未向农商行支行(信用社)偿还过贷款本息。

 

二审法院认为,郜某赵某双方虽未对代偿贷款本息的利息问题进行约定,郜某请求利率过高。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赵某偿还郜某46899.1元,并支付利息(2019819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820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锦星律师认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根据郜某一、二审期间提供的贷款借据、收回贷款凭证、证人证言、农商行《关于赵某贷款归还情况说明》等证据,结合农商行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该行工作人员靳在接受院询问时的述称内容,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互印证案涉贷款本息76899.1元由郜某代为偿还的事实。原告郜某有依法取得对债务人赵某追偿的权利。

 

恒略律师提醒: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该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