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罗某已婚,与黄鹂存在不正当关系。2018年5月某日,罗某驾驶SUV汽车搭载黄鹂等人在县城被黄鹂的丈夫张某发现,张某遂驾驶车辆尾随。当晚,罗某驾车停靠在超市外路段欲下车购物,张某等人开车尾随至该处并将车堵在罗某的车前。
罗某通过几次倒车后将车挪出,张某遂跑到罗某所驾车辆前面,用身体阻挡罗某所驾车辆。罗某为摆脱张某,加速行驶,将张某推行几米后推倒在车前,并加速从张某身体上碾压过去,后逃跑。张某经送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张某系多器官损伤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凌晨,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审理,法院判决: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十万元。云南省高院刑事裁定核准。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罗某在被害人用身体阻拦其所驾驶车辆的情况下,不顾被害人张某安危,驾车加速前行,推倒被害人张某后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而过,致使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案件侦查阶段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虽承认其开车致死被害人,但对其明知被害人在其车前阻挡其仍加速行驶推倒被害人并碾压而过的主观心态及客观事实拒不供述,避重就轻,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成立自首。
被告人罗某在被害人欲用身体阻挡其开车离开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推行被害人致被害人倒地后仍然继续驾车前行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而过,其主观心态是故意而非过失,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害人是成年人,其不顾自身安某,强行冲到罗某车前,存在过错,量刑时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恒略律师提醒: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