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某日晚23时45分,110指挥中心接到钱某报警称:其丈夫宫某在小区××单元××与女性住户王某发生撕扯,宫某右侧后脑勺有个包,左手手脖子关节处被剪刀划破。
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赶往现场调查。宫某于当晚到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头外伤。第三人王某到辽宁某市第五医院精神科进行治疗,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总是怀疑有人对自己不好,要加害自己。后于2018年5月出院。2019年6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宫某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7月,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原告钱某拘留十三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宫某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王某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拘留尚未执行,罚款尚未缴纳。
钱某不服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决定复议书予以维持。钱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安分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市公安局、公安分局认为其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合理、合法,应予维持。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朱日高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在受理报案后,应当立即对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本案中,距案发时间超过一年之久,派出所才于2018年10月首次对证人阮某进行询问。上诉人主张系由于通过走访才了解到阮某可能看到打架过程,并作了大量劝导工作,但上述主张均无相应证据支持。上诉人违反规定延迟对案件调查,直接影响证人对案发当时情况的还原,且阮某证言前后矛盾,其证言证明力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法院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钱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上诉人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错误,并无不当。
恒略律师提醒: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