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柳淑扬怀有身孕6月余,2017年4月徒步到本单位上班,行至单位楼门口台阶处时,因台阶湿滑摔倒受伤,受伤后下体少量流血伴腹痛,当晚入院保胎治疗。后转至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终至自娩胎儿脱盘。
柳淑扬认为,本次损伤属于工伤,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故向法院诉请:撤销人社局决定。
人社局辩称,原告在台阶处摔倒时受伤部位为四肢,腹部并没有受到伤害,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流产与左脚打滑,向前摔倒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应当撤销。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被告人社局辩解“原告柳淑扬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流产与左脚打滑,向前摔倒有因果关系”的辩解意见依法不能成立。判决: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锦星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柳淑扬滑倒行为与流产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不能确定因果关系时能否认定原告柳淑扬属于工伤。
本案中,原告柳淑扬到本单位的目的是上班,上班途中因地面湿滑在工作场所内摔倒与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息息相关,原告滑倒后即感到腹部疼痛,随后发现下体少量流血并最终流产,且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证实原告为先兆流产,之前并没有流产的迹象,一系列证据均指向原告柳淑扬因摔倒而导致流产。
即便存在其他原因(年龄大、羊水少),但现有证据证实柳淑扬流产的主要原因系滑倒所致,故能够认定原告滑倒与流产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被告以原告摔倒时四肢触地,腹部没有与地面接触,从而认定原告当时其腹部没有受伤排除此因果关系,显然不符合生活常情,因为即使腹部未与地面接触,也完全有可能因滑倒后胎儿受挤压等外力作用下导致腹部疼痛,最终流产。被告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恒略律师提醒: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