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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转让方能否以行使期间不明确不履行

时间 :2020-09-27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2017年11月,因另案纠纷,骆银辉郭金东南京金某浦投资投资公司金某塑化工公司金某浦新材料公司金某浦房地产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共同签署全面和解协议郭金东同意以税后3.1亿元价格受让骆银辉在上述投资公司材料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案件回放

201711月,因另案纠纷,骆银辉、郭金东、南京金某浦投资投资公司、金某塑化工公司、金某浦新材料公司、金某浦房地产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共同签署《全面和解协议》:郭金东同意以税后3.1亿元价格受让骆银辉在上述投资公司、材料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郭金东系该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骆银辉称,上述协议签订后,郭金东、投资公司、材料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经书面催告无果,故诉请法院依法裁决:判令被告一郭金东支付骆银辉股权转让款共计3.1亿元及同期贷款利息;判令郭金东协助投资公司、材料公司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被告辩称,《全面和解协议》对被告二、被告三各自股权单价未作约定,且未约定股权转让时间、交割期等重要条款,故协议不能强制履行。

 

经审理,法院判决:郭金东支付骆银辉股权转让款3.1亿元;投资公司、材料公司于郭金东履行付款义务后分别将骆银辉持有的投资公司25.264%股权、材料公司1953.72万元股权变更登记至郭金东名下;骆银辉、郭金东协助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认为,法律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全面和解协议》中约定,郭金东同意以税后3.1亿元的价格受让骆银辉在金某浦投资公司、金某浦新材料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该项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骆银辉、郭金东均应按约履行。该协议虽未约定郭金东的履行期限,但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骆银辉有权在履行条件届满时随时要求郭金东履行。

 

恒略律师提醒: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