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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敲诈政府60万判11年?重审:真扯

时间 :2020-08-19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使多家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领导产生心理压力,精神上产生恐惧,也给内黄县有关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六家单位支付60万救助金是在怕追究信访稳控责任,具有胁迫感和被要挟产生恐惧感的情况下,不情愿按求助金做出的给付行为

近日,河南57岁的冯改娣总算吁了一口气:她因上访被法院认为敲诈政府60万元判处11年徒刑总算改判了:判三缓四。不过,她仍然表示不服。



案件回放

2008年,因邻里建房发生纠纷,冯改娣的邻居焦某集结一群人开着某单位公车来到冯改娣家闹事,致冯的女儿被恐吓引发癫痫病。因双方协商未果,冯改娣到焦某所在单位内黄县某某局要说法,不料遭到痛打。事实上,她没有走出某某局的门,而是被抬出去的。

 

伤愈后,冯改娣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有关部门认为其被殴打的情况现无证据证明,冯改娣在意见栏中按下手印写了“不同意”三个字。由于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冯改娣开始在县里、省里和北京上访,后被关押。

 

法院认为,冯改娣多次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使多家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领导产生心理压力,精神上产生恐惧,也给内黄县有关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六家单位支付60万救助金是在怕追究信访稳控责任,具有胁迫感和被要挟产生恐惧感的情况下,不情愿按求助金做出的给付行为。”201412月,内黄县法院认定冯改娣敲诈政府6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经重审,法院认定冯改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冯改娣提出上诉。20207月,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律师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或要挟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即其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会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比如威胁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自由、名誉等。如果被勒索者拒绝勒索者的要求只会损害财产权利而不会危及人身权利,则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本罪在客观方面是以威胁、要挟的方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从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也就是说,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因为任何组织或机构都不会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

 

恒略律师提醒:

依法上访,没有采取过激行为,或者寻衅滋事、毁坏公私财物等行为,那么,这种上访就不足以扰乱公共秩序;如果上访人本人或其行为结果没有进入到国家机关,那么就失去了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