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潘鑫涛系江苏无锡市天元世家某单元1001室业主,姚骏系同一单元单元1002室业主。2019年4月,潘鑫涛发现姚骏自行在公共部位安装了可视门铃,认为该门铃可记录其进出、来客及屋内生活空间等情况,其隐私受到了侵害。经双方多次协商解决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姚骏辩称:其所购的1002室房屋因开发商统一安装的防盗门未安装门铃及猫眼,其也不经常居住该处,出于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需要,才安装了可视门铃,并无侵犯潘鑫涛隐私的意图,实际上也未侵犯潘鑫涛隐私。
经查,本案所涉可视门铃镜头视角:对角视角162度,水平110度,垂直100度,红外夜视距离:3米,感应角度:130度,感应距离:最大3米,监测范围远、中、近用户可调,支持逗留徘徊监测,人脸身份识别,存储为云存储及本地TF卡存储。根据产品介绍,产品云存储的时间为48小时,若有人在门口停留时间超过15秒,门铃立即拍摄短视频推送到用户手机,内置人体传感器可感知门前动态,3米内有人出现,会录制视频等。
经现场调查,潘鑫涛出入1001室均需经过1002室门口,案涉可视门铃可对潘鑫涛在1001室进出情况等活动信息进行记录。判决:姚骏拆除可视门铃,并删除该可视门铃记录的与潘鑫涛有关的所有影像资料。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潘某在住宅门口的活动信息包括其进出所属房屋的活动信息等是否属于隐私。
隐私是指公民不愿为他人知晓或公开的私人信息、活动和习惯等人格利益。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姚某安装可视门铃,动机在于保护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不法侵害,具有相应的合理性。但姚某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姚某所安可视门铃具有自动摄录、存储功能,可以完整获悉潘某进出1001居室的全部信息,持续对潘某形成了干扰、影响了正常生活,超出了合理限度,构成对潘某的侵权。
恒略律师提醒: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您在工作、生活中的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拨打律所电话,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