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郑某某与丁某某婚后有两子女,郑斌和郑杜鹃(均为化名)。郑某某去世后,丁某某于2009年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XXX号院XX1号房屋,其于2011年去世。郑斌请求法院分割XX1号房屋。
经质证,法院认定:丁某某于1998年立下自书《遗嘱》,载明:将齐白石的两幅画留给养子郑斌,一条金项链和一个金戒指留给儿媳王某,其余遗物由长期陪伴照顾我的女儿郑杜鹃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在当时仅为可使用的承租公房,如丁某某生前有处分涉案房屋的意图,应当明确将涉案房屋写入《遗嘱》。考虑被告对丁某某照顾较多,判决原、被告分别继承涉案房屋4/10、6/10的份额。
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被驳回。
郑斌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高院指令北京三中院再审。三中院撤销本院涉案判决;发回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重审。再审后判决:涉案房屋由被告郑杜鹃继承。
郑斌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8月,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郑斌再次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2020年4月,高院认为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郑斌的再审申请。
【恒略论法】
北京遗嘱继承律师李武义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丁某某自书《遗嘱》中载明的“其余遗物”是否包括涉案房屋并以遗嘱形式指定郑杜鹃继承。
首先,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被继承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益。故丁某某自书《遗嘱》中的“其余遗物”亦应当包括涉案房屋等相关财产权益的认定正确。
其次,丁某在《遗嘱》中对字画、首饰外的其他遗产做了概括性的安排,即指定由郑杜鹃继承。其在立遗嘱后购买了涉案房屋,但未对《遗嘱》中“其余遗物”归郑杜鹃所有这一意愿进行修正,故也可以推知其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其他遗产交由郑杜鹃继承的意思表示。
再次,在理解遗嘱中“其余遗物”含义的基础上,综合判断遗嘱表达的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为涉案房屋由郑杜鹃继承系丁某生前真实意愿。
恒略律师提醒: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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