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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相对方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时间 :2020-04-20 作者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件回放

201810月,金苗与长春天地自然贸易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天地自然公司提供长春市高新开发区飞跃路XXX号铺位,合作期限为三年。金苗按约向天地自然公司代理人李某指定账户转账共计75,100.00元(其中装修费27,300.00元、一年租金37,800.00元、定金10,000.00)。合同同时约定,本项目如不能如期开业,将金苗所交费用全部返还,同时让金苗准备开业所需物品。

 

201812月,天地自然公司没有装修完毕通知金苗不能开业,之后又多次通知开业日期并准备开业所需物料却迟迟不能开业。20192月,金苗前往商铺位置筹备开业事宜,发现商铺已被案外人欧某汇集公司封闭,并明确表示终止与天地自然公司合作。经多次沟通,天地自然公司明确表示已经与欧某汇集公司解除合约。金苗认为,由于天地自然公司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作合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装修款、一年年租金、双倍返还定金共计人民币85,100.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开店购置的白钢货等设施共计人民币17,785.00元。

 

天地自然公司辩称,欧某汇集公司发出的函件我司没有接收,不同意保证金双倍返还。法院后,判决:解除合作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00元;向原告金苗返还租金和装修费。

 

恒略论法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李锦星认为,从涉案合同内容看,天地自然公司负有提供场地的义务,具有收取保底费用、抽取利润分成等权利;金苗自担风险与责任。双方实际成立的是场地租赁合同。金苗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相应的款项,天地自然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租赁场地。

 

本案中,天地自然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开业,且认可开业时间无法确定;结合案外人欧某汇集公司亦多次催告天地自然公司履行合同,天地自然公司并未履行合同义务,其违约行为导致金苗经营铺位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应予解除合同,退还租金、装修费、双倍返还定金。

 

恒略律师提醒:

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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