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980年入职X辰公司,2012年,X辰公司进行股权改制,拟由X通海公司受让X辰公司股东100%股权。为保证X辰公司改制顺利进行,X通海向全体在职与退休人员作出《承诺书》,明确承诺保证员工不低于现有工资水平及福利待遇,并按照社会工资增长水平及企业的经营状况逐年调整。后X辰公司再次以保证人身份作出保证,X辰公司遂完成股权改制。
由此可以看出,X辰公司股东及X辰公司的上述承诺不仅是构成X辰公司股权改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X辰公司改制的部分对价,故X辰公司应诚信履行,不得随意单方变更。现X辰公司以经营亏损为由,拒不支付杨某过节费、医药费二次报销、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等福利费用。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在工资报酬和劳动保险以外,通过发放补贴等形式,给予劳动者生活保障和生活享受,改善和提高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本案中X辰公司以经营亏损为由,未按约定支付杨某福利待遇,理由并不充足,法院判决X辰公司支付杨某过节费共计3000元,医药费二次报销共计5107.47元,供暖费共6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