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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死!酒后点燃他人车衣 以寻衅滋事定罪

时间 :2020-03-18 作者 :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2019年4月29日0时许,刘某酒后无故滋事,在海淀区中关村某某小学某校区北门对面的马路边,用打火机将被害人鲁某的一辆雪佛兰科鲁益小轿车的车衣点燃,造成车衣及车辆损坏。经鉴定,涉案车辆的维修价格为人民币16542.5元。


刘某于2019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刘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鲁某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北京刑事律师侯志孝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刘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鉴于刘某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足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