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与徐某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并生育了尹某某,双方签订书面《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协议书》,尹某某由尹某抚养,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至尹某某20周岁时止。
后尹某某曾两次到法院起诉,均是因为徐某间断了抚养费的给付,未完全履行协议和承诺,并提供了徐某每月薪资税前12.4万元的证明。法院判决徐某补齐曾间断的抚养费10万元,并按照本人承诺每月2万元给付抚养费。
徐某的现任配偶刘某到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徐某每月2万元的抚养费判决,改判抚养费每月2000元。其理由为刘某与徐某婚后也生育一女,且婚后未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徐某是在被逼迫下作出之前的承诺,故原判决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原告还提供了其目前无业的证明。最终中级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并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其一,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案中,虽然徐某承诺支付抚养费数额高过一般标准,但在其个人承受范围内,因此未侵犯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其二,根据《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徐某曾分别签署协议和作出承诺,给付抚养费2万元至尹某某20岁,并未有证据证明徐某在作出承诺时受到欺诈或者威胁,徐某应按照承诺内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