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王某登记结婚生育王某某,后两人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郭某抚养,王某不支付抚养费。由于郭某婚后一直照顾儿子和家庭,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离婚后仅靠打零工勉强维持母子两人的生活。
现王某某需上幼儿园交纳学费、生活费等费用,而王某长期工作稳定,还曾到国外务工,一直有较高经济收入,在县城购买楼房一处。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每年给付生活费72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按照农村还是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给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原告虽是农村户口,但原告从出生起就生活在县城,并在县城居住上学,而且被告也在县城购买住房,因此,最终判决被告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对郭某与王某的婚生孩子,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虽然原告父母均是农村户口,但原告现居住在县城,被告也有较好的经济能力,因此,应按照城镇人均纯收入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