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半路夫妻”琐事多,在雷某(女)和宋某之间果然印证了这句话。雷某和宋某两人都是再婚,结婚后并没有再生育子女。结婚十年后,两人因产生矛盾而分居。雷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和宋某离婚,法院驳回了雷某的请求,但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好转。
十个月之后,雷某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雷某说宋某名下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且提交了存取款凭单和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某却说这37万是他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和养老金,目前只剩了20万左右,同样提交了账户记录、判决书和案款收据作为证据。
与此同时,宋某主张雷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但雷某却予以否认,提交了证据显示她的银行账户里只有262.37元。宋某认为这笔存款是他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该归双方共同所有,而雷某却说这笔钱是她经营饭店的收益,至于钱的去向已经用于夫妻共同开销,之后又改口说这笔钱用以偿还她外甥女的借款了,但都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
经过法院调取雷某银行流水明细之后查明,原来在雷某和宋某产生矛盾还没有分居之前,雷某已经将账户里的195000元转移到案外人雷某齐名下。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宋某和雷某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感情仍没有好转,在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况下,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的焦点在于雷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结合相关证据显示,宋某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宋某个人所有,宋某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雷某名下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雷某在夫妻争吵期间转移了195000元的存款,存款用途前后陈述明显矛盾,不能做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应认定雷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原本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养老金可以归宋某所有。对于雷某转移的195000元夫妻共同财产,雷某应当对宋某进行补偿。
对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宋某名下账户内存款归宋某所有,雷某名下账户存款归雷某所有,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