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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已赠婚未结 婚约财产如何判

时间 :2020-02-17 作者 :恒略律师事务所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2013年5月,张某和赵某通过邵某的介绍相识,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谈及婚嫁。交往两个月后,通过邵某作为证人,张某给赵某送去了4万元现金和四件首饰作为订婚的彩礼,之后张某又送了两箱酒、两条烟、两盒茶叶和几袋糖。但是,张某和赵某并没能登记结婚,赵某也没有将彩礼退还。于是昔日恋人对簿公堂,张某将赵某诉至法院,主张赵某返还彩礼4万元、四件首饰价款12000元、其他物品价款3000元和购买衣服的2000元钱。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关于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彩礼,但最后双方没能登记结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彩礼虽然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不同。接受彩礼一方如果将给予彩礼的行为作为赠与行为进行抗辩,法院不应支持。张某主张给付赵某购买衣服的2000元钱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000元,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邵某作为证人证明了原告给付被告4万元现金作为彩礼,因此被告赵某应当将4万元现金予以退还张某。张某主张后来又给付被告购买衣服2000元钱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000元,但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已将四件首饰退还给原告,原告也已经接受,因此,原告主张的首饰钱12000元,被告不需再返还。


   法院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原告张某彩礼款4万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