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果很严重

时间 :2020-02-16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贺小荷与茅小毛于2008年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20142月,双方因家族琐事失和而分居。

 

20149月,贺小荷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茅小毛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法院以夫妻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诉求。但是,双方感情并没有因此好转。20151月,贺小荷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庭审中,贺小荷称,在工商银行茅小毛账户名下有存款370万元,属双方共同财产,并提交了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茅小毛称,该370万元存款系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不属于婚内共同财产,现该账户只剩下25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了账户记录等作为证据。

 

二审期间,应贺小荷的申请,法院调取了茅小毛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11月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茅小毛于201410月至12月间通过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245万元转至案外人茅钱名下。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茅小毛上述工商账户中370万元属双方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其245万元转账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遂判决茅小毛给付贺小荷205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英凯律师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茅小毛、贺小荷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对于财产分割,《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茅小毛对上述370万元的款项不能证明其属于婚前财产,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其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法院认定有法有据。

 

北京离婚律师提醒:

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财产。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