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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拆迁开发商承诺双倍赔偿,不想兑现举四大理由,你看有理不?

时间 :2020-02-14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20138月,原告黑龙江佳木斯市陶某婷诉称,其与被告佳木斯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被告对原告所有的房产进行拆迁安置,给原告安置总面积为650㎡商用房屋,如未能按照约定回迁,被告将按照承诺安置的650㎡房屋市场价值双倍赔偿。现被告违约安置320㎡房屋后便明确拒绝安置,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赔偿人民币1500万元。

 

开发商称:一、安置补偿协议订立时存在乘人之危情形,补偿安置条款显失公平。2010年拆迁开始,为达到获取巨额补偿的目的,陶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搬迁,造成三年多时间无法正常施工,其他拆迁户集体上访,市政府责成答辩人尽快安置回迁户。迫于各种压力,无奈与陶某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其提出的面积25㎡、外接门脸48㎡属于违法建筑面积,地下面积91㎡属虚报面积,均不应补偿。而且按该地段危楼拆迁1:1的置换原则,补偿协议按照面积257.16㎡抵650㎡签订,明显有失公平。协议对赔偿责任约定过高,超出法律规定。

 

二、提供虚假信息,以欺诈手段多骗取91㎡安置面积。协议签订时依据陶某自报拆迁面积而签订,后经核实,其自报的91㎡面积含在有照的257.16㎡面积之内。根据《合同法

》的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合同。

 

三、政府规划设计变动导致无法按原协议安置。因政府重新进行设计规划,导致建筑面积缩小,变更后的面积根本无法全部实现原协议约定的安置面积。城市规划的制定和修订属于不能预见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四、双方变更了协议安置内容,办理了进户手续。陶某同意安置面积达320㎡,在进户单上签字确认重新安置的面积及位置,并已营业使用,表明其已同意变更后的安置条件。综上,原告陶某婷无权再行主张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原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1500万元是原告根据拆迁协议“650㎡的房屋市场价值双倍赔偿”的约定单方预估的数额,被告认为赔偿过高。现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原告的请求按约定回迁房屋价值与实际回迁房屋价值差额予以赔偿。根据评估结果,该差额部分为547万元。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拆迁安置差价款547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陶某婷同意进户并签字,应认定其接受该回迁安置。判决:变更原告给付被告拆迁安置差价款为256万元。陶某婷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于201911月作出判决:撤销黑龙江高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英凯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有二,一是合同效力问题,二是合同履行及变更问题。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合同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情形,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原告陶某要求提前进户,并在进户单上签字,说明双方对合同履行时间、回迁安置的位置进行了部分变更,但进户单并未涉及原协议约定位置及面积与实际回迁的位置及面积的差价问题,不能说明原告已对原协议权利放弃,被告认为安置补偿工作已全部完成的观点不能成立。

 

北京拆迁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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