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康某与张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张涵宇,2015年11月27日登记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载明有“男方承诺在自家拆迁完毕并取得补偿后,给予女方一套50平米回迁安置房和人民币200万元”等内容。4天后,即12月1日,张某与现任妻子蒯小丽登记结婚,于2016年4月生育两子。
经查,张某所在的北京市大兴区香营村XX号院已于2018年8月被拆迁,回迁安置房尚未竣工;拆迁之时,康某与张某的户籍均登记于XX号院,康某未被确认为被拆迁安置人;拆迁款发放完毕,张某选购两居室一套。
2019年2月,康某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200万元和一套50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并协助办理房屋的交付、过户登记手续。
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名下的回迁安置房是附条件的,需3年后确认将房屋交付给我,且是我和现任妻子的共有财产,我无权私自处分。对于《离婚协议》关于回迁房的约定,我认为是属于赠与行为,不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现我声明撤回该条款声明作废。
经法院审理认为,因回迁安置房尚未建成,且张某的拆迁利益尚未从家庭共有拆迁利益中明确析出,其名下的回迁安置房尚不明确,故被告张某在客观上不具备向原告交付回迁安置房的现实可能性,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形,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可待张某名下的回迁安置房明确后,另行依法解决。遂判决被告张某依约给付原告康某200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英凯律师表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涉案离婚协议中“男方承诺在自家拆迁完毕并取得补偿后,给予女方一套50平米回迁安置房和人民币200万元”的约定的法律性质。结合双方户口登记所在的涉案XX9号院已被拆迁、康某未被确认为被拆迁安置人、张某在离婚后四天即行再婚等事实,涉案争议条款应属于双方就夫妻共有财产的拆迁利益转化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现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涉案财产分割条款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故其应当依约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北京离婚律师提醒:
离婚协议系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的主体之间、有目的的财产安排,其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不得随意撤销其中之约定。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