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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大李宁教授售卖实验用淘汰动物,贪污经费3000万一审宣判,获刑12年

时间 :2020-02-08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2015年,检察机关指控: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李宁课题组负责人李宁院士,特聘副研究员张磊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售卖实验用淘汰动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将3756.6万元的结余经费非法占为己有。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庭审举证、质证,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宁、张磊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科研项目实验后淘汰的猪、牛及产出牛奶销售款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017.9万元;利用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套取国家32项课题科研经费、35项课题经费,净套取并截留经费计人民币3756.6万元。

 

庭审中,李宁及其辩护人辩称:所提涉案牛场、猪场、牛、猪、资金都不是中国农业大学的,而是公司所有,公司成立就是为了科研,没有其他经营,就是在扶持这个科研任务;猪、牛不断淘汰,收入都用在了科研上,而且普通猪、牛和重大专项没有关系,故不存在截留淘汰猪、牛及牛奶钱款。

 

经查,证人欧某甲、谢某甲等多名证人均证明涉案猪、牛、牛奶均系用课题经费购买,实验后变卖钱款应上交原拨款单位,与被告人张磊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欧某甲证言证明是李宁指使将淘汰的猪、牛及出售牛奶钱款,包括将苏家坨牛场、涿州种猪场、涿州康宁小型猪场出售实验用以及实验后淘汰的猪、牛及牛奶所得款项,交给其二人账外账单独保管,不要上交,被告人张磊供述亦能证明相同内容,并有证人谢某甲等证言和相关书证、鉴定意见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截留淘汰猪、牛及牛奶钱款的事实,李宁及其辩护人的此点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

 

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李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鉴于其贪污赃款已部分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张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主动交待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李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张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侯志孝律师认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李宁伙同张磊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售卖实验用动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将3756.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犯贪污罪,事实确凿,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提醒: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对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对饲育室内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并报告上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采取紧急预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