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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是否有效?

时间 :2020-02-03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法规政策

现实中,部分购房人为了规避限购、限贷政策,或者为了特定的购房优惠,会采取“借名买房”的手段购买房屋,即无购房资格的购房者借用他人的名义购房。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借用的都是父母、朋友的名义,所以会产生巨大的隐患。

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十、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的,可以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分析:

一、没有购房资格,借名买房的三种情形及其效力认定。

1、没有房屋限购资格,为规避限购借名买房:

借名人因为没有购房资格购买房屋的行为即使违反了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商品房限购文件的规定,由于上述文件并非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为了防止规避地方房屋调控政策,故不允许限购条件下借名买房合同履行,借名人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通过银行按揭购房,不具备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借助有贷款资格人的名义购房:

不具备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借助有贷款资格人的名义购房,由于签订借名购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没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认定其效力。

3、对于特定购房优惠,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实际购房人借用有购房资格的名义购房人:

对于经济适用房等的特定购房优惠,借名人的借名买房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与出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认定为无效。(如果是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二、书面形式并不是借名买房合同成立的必须要件

一般是根据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间的合同认定双方借名买房的事实,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间往往属于亲戚朋友,不会签订合同,这就需要举证人从别的方面证明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例如举证银行转账证明出资关系,实际持有购房合同,在房屋中实际居住等等情况。


三、借名买房的风险

1、如果借名人在贷款买房的过程中迟延还款,将会影响出名人的信用,导致出名人征信出现污点。

2、房屋的所有权名义上归属于出名人所有,一旦出名人对房产进行了处置,或者出名人因为离婚或者死亡导致房产被第三人处置,将会损害借名人作为实际购房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