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1年12月,张国珍(化名)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由其继承。
经查,张国珍和被继承人侯立冬于1990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前侯立冬有三个子女。2011年2月,侯立冬因病去世。
去世前,侯立冬留下两份遗嘱:一份是2010年10月自书遗嘱,遗嘱载明遗产平均分配给其三个子女。一份是2011年1月留有其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打印遗嘱,遗嘱载明遗产合法继承人为妻子张国珍和三子女。打印遗嘱经广州军区联勤部武昌武珞路干休所干部吴某、陈某某在见证人处签名。
2012年7月,武昌区人民法院认为,侯立冬立有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以侯立冬于2011年1月所立打印遗嘱为准。遂作出判决:涉案房屋由张国珍和三子女共同所有;其中,张国珍享有50%所有权;侯某甲、侯某丙各享有16.66%所有权;侯某乙享有16.68%所有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武汉市中院认为,侯立冬2011年1月的打印遗嘱,明显不是公证遗嘱、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因不是侯立冬亲笔书写的,故不是自书遗嘱;因不是见证人代书的,故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故该份遗嘱不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故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涉案房屋归张国珍所有。
终审判决宣判后,三子女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湖北省检察院申诉。
省检察院抗诉认为,中院判决仅仅因为第二份遗嘱形式上不符合继承法所规定的几种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就认定该份机打遗嘱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判定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应看其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只有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才能确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在科技发展的今天,以打印、录像、网络留言等方式立遗嘱的情形屡见不鲜。遗嘱人用电脑打印书写遗嘱与笔墨书写遗嘱,仅仅是书写方式工具的不同而已,不能要求作为普通公民的遗嘱人所立遗嘱必须完完全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打印遗嘱不影响遗嘱的真实性,不违反意思自治的原则,而且《继承法》也未明确规定不能采取打印的方式立遗嘱。
至此,省高院最终撤销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律师认为,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主要看其是否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有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或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才能确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继承法》的颁行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当时电脑等信息技术并未普及,亲笔书写主要表现为笔墨手书,而科技发展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电脑打印已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主要书写方式。书写方式的变化也影响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在生活中以电脑打印的方式立下遗嘱的情形普遍存在。
无论是用电脑打印立下遗嘱,还是用笔墨手书立下遗嘱,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应当与时俱进地予以确认,不能因为书写方式的不同而轻易地否定打印遗嘱的有效性,况且《继承法》也未明确禁止采取打印的方式立遗嘱,而对普通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允许。
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打印遗嘱不属《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书写形式就认定打印遗嘱为无效遗嘱,应当结合遗嘱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予以综合评定。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醒:
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