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不规范影响效力
严先生与结发妻子领养了一个儿子,取名严格(化名)。妻子早逝后,严先生购买了单位的一套房改房,又与周女士结婚。后来因周女士年事已高无法照顾严先生,严先生与养子媳妇关系相处不好,就住进了养老院。严先生去世后,严格持遗嘱诉至法院。该遗嘱中称:“我名下房产系我一人所有,在我死后由周女士使用,但没有所有权,其处分应由严格。”遗嘱最上方有严先生的签字,但没有日期。严格要求该房产归自己所有,但周女士对该遗嘱提出质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遗嘱虽由严先生书写,但遗嘱内容不明确,未写明房产归谁所有,书写很随意,也没有写明日期。最终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由严格和周女士二人平分该房产。
据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负责人介绍,自书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表达不规范。在自书遗嘱中,经常充斥着大量生活用语,有的用词用语不仅不符合法律措辞,甚至都不符合一般的语法句法。虽然审判中,法院以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原则,但如果遗嘱内容表达得过于隐晦,其法律效力也是难以认定的。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英凯律师说,我国现行继承法从一开始就规定了严格形式主义的规则。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订立遗嘱时,形式上的瑕疵将最终导致遗嘱无效。如果一份自书遗嘱上没有个人签名或者个人写下的日期,即使能够证明确是死者生前亲笔所写,也依然是无效的。故老人应谨慎自身遗嘱,防止继承纠纷。
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一)实质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二)形式条件
1、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打印出遗嘱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其 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2、遗嘱须由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写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无遗嘱人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须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乞讨、增删的内容无效。
3、遗嘱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准据。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的,遗嘱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