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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点击数该如何计算

时间 :2019-12-26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情回放

20138月,被告人邱波入职北京浪阅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原创运营部编辑,负责对原创作品进行审核,并与作者沟通签约。同年12月,被告人邱波与个人作者吴签订协议书,吴授权北京浪阅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其创作的小说《纵横乡野都市:KM小三爷》制作成电子出版物并发行,该小说在网络上公开发行。

 

经北京市公安局对该小说进行审查鉴定,认为该小说存在淫秽内容,为淫秽小说。经查,该小说网络点击数为1431348,在互联网上共发行103章,该小说实际点击次数经折算为13897次。20144月,被告人邱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波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纵横乡野都市:KM小三爷》作为一本书籍,其内容具有连贯性,应当将整部书籍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不能将各个章节作为独立个体。认定该小说实际点击次数为13897次。被告人邱波以盈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被告人邱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遂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罪名的确认;二是作品实际点击数的确认。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问题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依照刑法363条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问题解释》第三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次以上的,依照刑法364条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很明显,本案中,对行为人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二、《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显然,实际被点击数的认定是衡量被告人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如何量刑的重要依据。

 

本案起诉书中认定的点击数为1431348次,这一次数是来自对淫秽小说全部章节各自点击数的累加网络淫秽小说作为一本书籍,其内容具有连贯性,不宜将各个章节作为独立个体,而应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来考察其传播量和判断社会危害性。涉案小说共有103章,与各个章节点击数之和相除得到13897次,生效裁判即使用此数字作为最终认定的该小说实际被点击数。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提醒:

根据不同的作品,其网上点击数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