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耿建忠(化名)拥有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XXX号房屋,其与前妻生有一女耿娣(化名),耿建忠和宫某再婚后生育三子:耿大郎、耿二郎、耿三郎。
耿建忠去世后,耿娣也相继去世,范某是其唯一参与继承的继承人。后经法院判决确认XXX号房屋归宫某、耿大郎、耿二郎、范某、耿三郎共有,其中耿三郎享有25%所有权。
2015年4月,耿三郎与孙某协议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XX1号房屋,离婚后归孙某所有”。此后,耿三郎长期以来一直居住在XXX房屋中,且无其他住处。
四原告宫某、耿二郎、耿大郎、范某认为其与耿三郎共同拥有XXX号房屋,该套房屋却一直由耿三郎一人独占,故于2018年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定耿三郎与孙某离婚协议中关于“男方自愿放弃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南路XX1室住宅一套,离婚后归孙某所有”的约定无效。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四原告诉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主任表示,法律规定,个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处分权。
本案中,耿三郎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予以放弃,归其前妻所有,系两人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行为,无证据显示两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约定合法有效。
四原告主张的XXX号房屋权益纠纷处置问题,同耿三郎与其前妻的离婚协议约定问题,分属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四原告之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此前的生效判决确认,耿三郎对于XXX号房屋享有25%所有权,且其一直居住其内,又无其他住处,故其对该房屋根据其所有份额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醒:
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