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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辈继承房产,这份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时间 :2019-12-19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201410月,82的彭老先生立下代书遗嘱:将涉案房屋由爱人汪氏居住,并由孙子彭鹏(化名)照顾生活,待爱人汪氏去世后,最终由孙子彭鹏继承。其他人不享有继承该房产的权利。

 

20161月,彭老先生去世;同年8月,汪氏去世。汪氏与前夫生有一子邱凌(化名),汪氏的母亲汪老太太在世。20174月,彭鹏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

 


邱凌汪老太太认为:一、立遗嘱时间是201410月,彼时,立遗嘱人已经82岁高龄,没有证据证明立遗嘱人意识是清醒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听力是正常的,该份遗嘱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无效。二、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代书人高某是受遗嘱人彭鹏的姑姑,而与邱凌的母亲没有血缘关系;见证人聂某是受遗嘱人彭鹏的高中同学,见证人陈某是受遗嘱人彭鹏的大学同学。四、即使遗嘱有效,彭鹏起诉时间是20174月,距离汪氏去世的时间20168月已经超过8个多月,即使遗嘱有效,也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当庭质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彭老先生所立代书遗嘱系由高某代书,由陈某和聂某在场见证。高某系彭鹏的姑姑,聂某系彭鹏的高中同学,陈某系彭鹏的大学同学。上述三人均系受遗赠人彭鹏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彭老先生所立代书遗嘱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应为无效。遂于20187月作出判决:驳回彭鹏的诉讼请求。

 

彭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诉争遗嘱合法有效,对彭鹏提交的被继承人彭老先生的代书遗嘱效力予以认定。涉案房屋系彭老先生与汪氏共同财产。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认定汪氏的份额由其子邱凌法定继承。判决涉案房屋的权益由彭鹏邱凌各享有百分之五十份额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彭老先生所立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本案中代书人高某系彭鹏与杨某5的姑姑,邱凌、张某亦属亲戚关系,即高某与本案中的各方当事人均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并非只与彭鹏存在亲属关系,故无法认定高某与本案中当事人的某一方存在利害关系,不应认定高某为继承法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人聂某系彭鹏的高中同学,陈某系彭鹏的大学同学,但“同学”的范围较为广泛,且未有证据证明其与受遗赠人彭鹏存在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故不应认定聂某、陈某为继承法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人。

 

综上,高某、聂某、陈某均不应视为与受遗赠人彭鹏有利害关系的人。故一审法院认定错误,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

 

关于诉争遗嘱是否系被继承人彭老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彭鹏另提交录像、照片资料看,彭老先生订立遗嘱时思维清晰、意识清楚、行动较为灵活,见证人向其朗读遗嘱内容,被继承人彭老先生表示认可。录像同时记录了被继承人彭老先生在代书遗嘱上签字的经过,该签字亦真实有效,故诉争遗嘱应视为彭老先生真实意思表示。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醒:

法律规定了代书遗嘱生效需要更为严格的条件,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所立遗嘱无效。如果您在生活中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