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6年6月,赵某陆续借给王某65万元,由于王某迟迟不还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讨要债款。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偿还借款、违约金共计71.5万元。2017年11月,赵某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期间,王某与前妻离婚,后和刘女士结婚,第二天两人又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王某名下房产以120万元处分给刘女士,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该房价低于市场价30%以上。
得知王某名下可执行房产被处置给了他人,赵某认为利益受损,于2018年7月将王某、刘女士二人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两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处分的约定,将涉案房产过户回王某名下。
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王某和刘女士《离婚协议书》中将涉案房屋以120万元对价处分给刘女士的约定,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将涉案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售价30%以上,应视为不正常低价。其以不合理的低价处置财产的行为影响债务人偿债能力,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王某和刘女士通过结婚、离婚方式处置涉案房屋,明显是为了规避相关规定。在明知房屋市场价格的前提下,王某通过离婚方式低价处理房屋,其行为对债权人赵某造成损害一事系明知。因此,赵某据此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王某将涉案房屋受让给刘女士的行为,合法有据。
北京离婚律师提醒: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将会触犯刑法。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