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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假结婚 低价卖房合同无效

时间 :2019-11-26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将会触犯刑法。

案件回放

20166月,赵陆续借给王65万元,由于王迟迟不还钱,向法院提起诉讼讨要债款。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偿还借款、违约金共计71.5万元。201711月,赵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期间,王与前妻离婚,后和刘女士结婚,第二天两人又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王名下房产以120万元处分给刘女士,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该房价低于市场价30%以上。

得知王名下可执行房产被处置给了他人,赵认为利益受损,于20187月将王、刘女士二人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两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处分的约定,将涉案房产过户回王名下。

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王和刘女士《离婚协议书》中将涉案房屋以120万元对价处分给刘女士的约定,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名下。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将涉案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售价30%以上,应视为不正常低价。以不合理的低价处置财产的行为影响债务人偿债能力,对债权造成损害。王某和刘女士通过结婚、离婚方式处置涉案房屋,明显是为了规避相关规定。在明知房屋市场价格的前提下,王通过离婚方式低价处理房屋,其行为对债权人赵造成损害一事系明知。因此,赵据此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王将涉案房屋受让给刘女士的行为,合法有据。

北京离婚律师提醒: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将会触犯刑法。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