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网购
2014年9月,叶籽(化名)从河北聚精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聚精采公司)经营的电子商务网站“采采网”购买了香菊礼盒20盒、黑加仑葡萄干10罐,总价10020元。其中,香菊礼盒为纸箱包装,内外包装均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黑加仑葡萄干为玻璃瓶包装,标签上标注有保质期,玻璃瓶体及标签上均未打印或标注具体生产日期。
叶籽以聚精采公司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聚精采公司退还货款10020元并按照商品价款10倍的标准支付赔偿金10.02万元。
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前,聚精采公司未能证明香菊礼盒实际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香菊礼盒实质上是安全的并符合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要求。
聚精采公司抗辩称,聚精采北分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从正规食品生产企业采购了涉案食品,食品采用的包装或标签均为生产企业提供,涉诉食品仅存在标签瑕疵,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食品的标签瑕疵属于生产者的责任,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同意叶籽的诉讼请求。
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聚精采公司退还原告叶籽货款10020元;二、被告聚精采公司支付原告叶籽赔偿金10.02万元。宣判后,被告聚精采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主任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聚精采公司是否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
本案中,涉诉食品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且未获得生产许可证,在形式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食品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
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前提,是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一项重要表征,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进而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判断,因此经营者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原告要求经营者退还购物款并进行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醒:
对网购食品,要仔细察看,注意食品的保质期,发现问题,尽快与卖家沟通,或是向购物网站投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在维权中遇到困难,请来电咨询,恒略律师事务所将为您提供满意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