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江苏扬州的王女士(化名)丈夫在外地工作。去年年底临近元旦假期的一天深夜,王女士正在家中熟睡,迷迷糊糊感觉有人进了卧室。她误以为是丈夫放假回来了,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后王女士开了灯,才发现身边的男子并不是自己的丈夫,竟是个陌生人。
“别说话!你小孩还在隔壁睡觉!”男子威胁地说。王女士害怕家人受到伤害,不敢大声呼叫,在对方的要求下互加了微信。男子离开后,王女士发现,家里的防盗窗窗条被弄坏了几根,窗台上还留有脚印。报警后,男子很快被警方抓获。
李某自称,事发当天晚上喝过酒后,想回到自家在该事发小区的房子里,但因为醉酒没找到钥匙,于是下楼来到王女士家窗前,误认为是自家的窗户,于是用手扳断窗条入室。
本案最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以强奸罪,对该男子判处该男有期徒刑4年。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慧主任分析,强奸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强奸罪中的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是指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是指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
本案中,李某采用扳断防盗窗窗条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家中,利用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提醒:
如果遇到性侵害,请及时报警。必要时及时咨询律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