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
案件简述
孙某和董某是朋友关系,2021 年 10 月12 日、2021 年 12 月17 日董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孙某借款,孙某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方式向董某转账共计 150000 元。自 2022 年3 月 16 日起,孙某多次要求董某还款,董某总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仍未还款。 故委托恒略律所杨晓洁律、刘庆平师代理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董某返还孙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Q1 被告辩称:
涉案款项不是借款,而是双方合作项目的周转资金 。并提交其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XX建筑劳动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某开发区……项目内部经济承包协议书》以及其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孙某签订的《北京某开发区……项目钢筋班组承办协议书》,证明双方存在工程的合作关系。同时主张XX建筑劳动有限公司已经在大兴法院起诉并且已经支付了96万元,本案和XX建筑劳动有限公司案应当合并审理。 Q2 恒略律师提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孙某向董某转账 150 000 元的款项性质。孙某主张涉案款项系借款,并提交其催要还款的沟通记录证明其主张。在双方沟通的过程中,董某未否认借款的性质且明确表示还款。孙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要求董某偿还借款本金 150 000 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全面采纳了恒略律师代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董某于七日内向孙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万元为基准……自2023年11月16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在孙某催要借款时董某并未否认且表示会还款,孙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依法认定。董某抗辩称涉案款项系双方合作项目的周转资金,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不能反驳孙某的涉案主张,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双方之间的其他合同关系,与涉案借款合同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解决就其他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杨晓洁律师,湖南师范大学硕士,执业多年,专注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行政诉讼领域,代理了数百起行政案件。 案件类型主要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养殖场关停补偿、厂房征收补偿、撤销违建认定等等。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刘庆平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理论功底扎实,有较高的法律素养,熟悉财税相关法律知识。 执业理念: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以客户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护委托人的个人隐私,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坚守律师的执业操守,以勤奋、尽责、敬业的态度,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合同审查、公司法律、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