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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房屋被老伴儿私自卖给孙女,恒略律师助委托人确认合同无效

时间 :2024-01-09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恒略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合同法相关规定,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大爷将房屋过户给张某1没有告知刘大娘并经过刘大娘同意,张大爷无权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刘大娘的合法权益,张大爷与张某1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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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张大爷却在生前将房屋以买卖方式私自“卖”给了孙女,刘大娘对此毫不知情,现孙女已完成过户,并在诉讼期间将房屋赠与给其母亲。


近期,恒略李永慧律师代理的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胜诉,张大爷在未经妻子同意下与孙女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孙女将房屋赠与他人的《不动产赠与协议》被确认无效。


张大爷与刘大娘育有两个子女,女儿张某3,儿子张某2。张某2育有一女张某1。(本文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张大爷单位分配公房位于北京怀柔区某家园301号,该房屋系房改时购买,属于张大爷与刘大娘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2023年1月10日张大爷因病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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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刘大娘前往怀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2019年12月27日张大爷与孙女张某1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301号房屋以50万元价格出售,由张大爷过户给了张某1。张某1并未支付分文购房款。


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档案的询问笔录中得知“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为夫妻共有?”张大爷回答:“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大娘找到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李永慧律师受指派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


恒略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合同法》相关规定,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大爷将房屋过户给张某1没有告知刘大娘并经过刘大娘同意,张大爷无权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刘大娘的合法权益,张大爷与张某1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为防止涉案房屋被转移,恒略律师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请求判令张大爷与张某1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期间,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档案得知,张某1与其母亲蔡某签订不动产赠与协议,将案涉房屋赠与蔡某。


恒略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二人赠与协议亦应属无效。并变更诉讼请求,在原诉求基础上请求判令张某1将涉案房屋赠与蔡某的赠与协议无效。



Q1

三被告辩称:

不同意我方的诉讼请求

其主张涉案房屋实际为张某2、蔡某出资购买;张大爷与张某1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刘大爷为避免房纠纷,多次在家庭聚会中告知家人,同意案涉房屋低于市场价转让给张某1,时隔四年后是刘大娘反悔了。张某1称涉案房屋系其个人财产其有权处置,将房屋赠与给母亲蔡某,系家庭原因并非故意转移房产。



Q2

对此,恒略律师提出:


张某2、蔡某主张涉案房屋实际系其出资购买,但并未有其他证据相佐证。


张大爷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张某1,并无证据证明事先取得刘大娘的同意,且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过程中,张大爷隐瞒了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客观事实,其主观上难言善意。


同时,张某1作为家庭成员,对于案涉房屋的产权情况应该明知,但仍与张大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买卖行为侵犯了刘大娘的合法权益。另外,张某1对购房款是否已经给付并未提供证据,故该买卖合同符合法定无效情形。


关于张某1与蔡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应属无效。两人作为家庭成员,对案涉房屋的权属情况应明知,双方仍以赠与方式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蔡某名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情形,故该赠与行为亦应属无效。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确认了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刘大娘的合法权益,并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主要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赠与协议》无效。


恒略律师提示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勿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否则是得不偿失。若您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进行证据的收集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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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慧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承办了数千件诉讼类案件和非诉类法律事务,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李永慧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的执业理念,以“仗义执言、不畏权势的侠义心肠”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客户提供出色的法律服务,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办理案件的胜诉率极高。李永慧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以扎实的专业知识、精湛的诉讼技巧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同行和客户的一致赞同与好评,被誉为“金牌律师 ”。李永慧律师现为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及私人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风险防范、股权纠纷、工程纠纷、公司债权债务纠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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