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所邱娟律师承办的确认房屋强拆行为违法的行政案件取得完美胜诉。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支持了恒略委托人刘某的一审诉求,判决确认某镇政府强拆刘某房屋的行为违法。本案的胜诉使刘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护,并为后续的赔偿事宜打下基础。
北京的刘某在大兴区某镇建有房屋一处,面积85.13平方米,该房建于20世纪80年代,原用于经营,后用于居住。2022年7月8日,某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某车务段(以下简称某车务段)向刘某作出《通知书》,认为刘某的房屋在京沪线下行侧铁路保护区范围内,违反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铁路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占铁路用地行为,于15日内自行拆除铁路用地范围内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
同日,某镇人民政府向规自委发函查询刘某的房屋是否属违法建设。2022年7月11日,某车务段、某执法队、某平安办向刘某作出《告知书》,告知其自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专项整治指挥部提供有效合法手续。2022年7月13日,规自委回函称涉案房屋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22年7月24日,某镇政府对刘某作出强拆决定,告知其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涉案房屋,若逾期未拆除,则将于2022年7月29日依法强制执行。2022年8月3日,该镇政府对刘某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刘某不服,故委托恒略律所邱娟律师帮助其维权。
经过对情况的详细了解和证据的梳理,律师认为该镇政府强拆刘某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在程序及实体上均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某镇政府未在作出强制决定及实施强拆行为前履行公告、催告等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随后迅速启动诉讼程序,诉求确认被告某镇政府强拆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辩称:经向规自委发函核实,被告房屋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系违法建设。其依法拆除违法建设,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并未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请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恒略律师对此予以质证:被告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但不足以证明其行政行未违法。被告以原告房屋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违法建设,适用法律错误,原告房屋不应认定为违建。被告确实向原告发出《告知书》和强拆决定,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原告在收到《告知书》后已向被告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但被告没有核实、调查,错误将原告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程序和实体均违法。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部分意见,认定被告存在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于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对原告刘某位于北京大兴区某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遭遇强拆之后一定需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此时不要因为其他无关事由拖延了强拆维权的时间,行政行为的救济是有法定时间限制的。当事人最好咨询或委托专业师,整理好相关证据,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强拆机关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并申请行政赔偿,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