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左右滑动查看本案判决 接到委托后,恒略律师立即展开代理工作并第一时间出具代理意见。恒略律师认为: 杨某与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司挂靠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且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将材料款转入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后,商贸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税点后,将款项交付杨某。 2022年1月11日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某商贸公司支付材料款2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在扣除3%税点,即7500元(25万元*3%),应支付原告242500元,商贸公司仅支付了原告90000元,故原告要求商贸公司支付剩余152500元的诉讼请求于理有据,应予支持。同时向法院提起申请财产保全,以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拿到款项。 判决结果 综上根据《民法典》《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杨某152500元; 二、被告李XX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经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部分意见。关于原告主张的剩余33万余元,因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给商贸公司,故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商贸公司李某系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且商贸公司向原告交付的款项均由李某本人银行账户或微信账号转账,商贸公司李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对案涉款项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