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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李永慧律师助当事人追回15万余元款项

时间 :2023-08-07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2022年1月11日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某商贸公司支付材料款2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在扣除3%税点,即7500元(25万元*3%),应支付原告242500元,商贸公司仅支付了原告90000元,故原告要求商贸公司支付剩余152500元的诉讼请求于理有据,应予支持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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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原告杨某与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XXX站专用XX工程项目经理部洽谈供应山皮石材料,原告出资从数个供应商处购买了山皮石,并出资租用机械对材料进行处理后,运输到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唐山市XXX站西侧的项目部工地。


2019年2月,就上述原告已经供应完的货物,按照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需要以公司名义与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才能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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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商贸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签订日期为2019年7月15日《公司挂靠合作协议》,约定商贸公司直接将收到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款项支付给原告。原告并向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支付了管理费84500元。商贸公司与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结算总款项为1689094.68元。

2022年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再次支付商贸公司26万元,但是商贸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9万元,剩余17万元拒不支付给原告。另外,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再次支付商贸公司33余万元货款。原告多次找商贸公司要求支付款项均无果,故委托恒略律所李永慧律师代理起诉维权。



接到委托后,恒略律师立即展开代理工作并第一时间出具代理意见。恒略律师认为:


杨某与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司挂靠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且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将材料款转入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后,商贸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税点后,将款项交付杨某。


2022年1月11日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某商贸公司支付材料款2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在扣除3%税点,即7500元(25万元*3%),应支付原告242500元,商贸公司仅支付了原告90000元,故原告要求商贸公司支付剩余152500元的诉讼请求于理有据,应予支持。同时向法院提起申请财产保全,以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拿到款项。


判决结果


经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部分意见。
关于原告主张的剩余33万余元,因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给商贸公司,故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商贸公司李某系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且商贸公司向原告交付的款项均由李某本人银行账户或微信账号转账,商贸公司李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对案涉款项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根据《民法典》《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杨某152500元;

二、被告李XX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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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慧律师,执业二十余年,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的执业理念,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客户提供出色的法律服务,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现为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及私人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风险防范、股权纠纷、工程纠纷、公司债权债务纠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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