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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合法种植的19亩山药被强行清除,邱娟律师介入确认强制清表行为违法

时间 :2023-08-09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未履行其应该履行的程序,在地上物被强制清表时,未出具有效通知文件,更是在未经补偿亦未按法定程序交出土地的情况下,就强行将原告租赁土地的地上物进行清理,该行政行为存在程序及实体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这与依法行政的行政原则背道而驰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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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本案判决

原告陈某系河南某镇村民,2022年10月其与周口某镇村民张某1、张某2、张某3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在该镇租赁土地共19亩,用于种植山药,租赁期限从2022年10月6日至2024年3月1日。

2023年4月上旬,被告周口市某镇人民政府告知陈某其租赁的土地需要修建成高标准农田,不能种植山药,还要强制清理陈某的地上物,并且没有任何补偿。补偿一分没有,自己的山药地还要被强制清表,陈某越想越觉得不合理,于是委托恒略律所邱娟律师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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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在当地对实际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取证,律师认为陈某对涉案土地的地上物拥有合法权利,被告在未对原告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清理地上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并于2023年4月23日向被告寄出《律师函》声明主张,函告被告应立即停止未赔偿就强制清理陈某地上物的行为,并函告要合法、合理地进行行政行为,即对陈某地上物进行补偿后,再进行清理地上物行为。后快递显示被告于2023年4月26日收到《律师函》,4月27日傍晚,被告带人和旋耕机将陈某的山药地全部清表。


对此,我方迅速启动起诉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未履行其应该履行的程序,在地上物被强制清表时,未出具有效通知文件,更是在未经补偿亦未按法定程序交出土地的情况下,就强行将原告租赁土地的地上物进行清理,该行政行为存在程序及实体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这与依法行政的行政原则背道而驰。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种植的土地强制清表行为违法。


同时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1.原告租赁土地的合同,充分证实原告对案涉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2.原告向被告邮寄律师函记录,证明案发前被告要求原告清表,原告已向被告寄律师函;3.土地清表视频光盘一张,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强制清表的行政行为;4.被告土地被清表前、后的照片,证明被告对原告清表行为造成的相关损失。


被告辩称

在法院审理期间,镇政府辩称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原告种植的高标准农田规定了只能种植粮食作物,原告种植破坏耕作层的作物是违法行为,政府有权进行清除。另,镇政府于2023年3月就通过村委会告知原告不能种植山药,并在4月到现场阻止过原告种植山药,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种植山药合法,故应驳回其诉求。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其强制清标行为时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故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依法应予撤销。因强制清标行为已经实施,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综上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27日对原告种植山药的土地强制清表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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