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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员工提出离职后,公司扣除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王芳丽律师助劳动者取得工资和二倍赔偿金

时间 :2023-06-01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恒略律师指出张某11月30日与社区物业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张某自2022年11月30日下午至12月8日系因疫情居家观察的事实情况,张某于2022年8月15日-12月8日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以2022年12月1日至12月8日旷工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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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本案裁决

张某于2022年8月15日入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担任运营总监一职,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为税后25000元。2022年11月27日张某向公司发送邮件提出离职申请,但公司并未同意;2022年11月30日下午,张某在单位接到社区要求其回家观察的通知,后张某回家通过微信告知单位2022年12月4-8日须按照防疫政策居家隔离。


2022年12月8日,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2022年11月1日-12月8日的工资和拒开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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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决定委托恒略律所王芳丽律师提起劳动仲裁。恒略律师通过对案情及证据材料的梳理分析,从维护当事人权益最大化出发,分析案件中公司存在的问题和和当事人可以争取的合法权益。恒略律师认为该科技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扣除工资的问题故请求:


1.确认2022年8月15日-12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2年11月1日-12月8日工资;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出具劳动证明。


仲裁中该公司称:张某在12月8日回复的邮件中确认,自2022年12月1日起自动离职,并非2022年12月8日;2022年11月张某出勤22天,其中14天存在迟到现象,根据《劳动合同》及《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迟到一次扣款50元,第四次起以旷工一天计算,因此,张某2022年11月计旷工11天,按规定扣发双倍工资,即22天工资,张某11月工资为0;


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称张某于2022年11月27日通过邮件向公司申请离职,并自2022年12月1日后无故未出勤,已自动离职,所以不存在违法解除的行为;因张某未完成工作交接及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暂时无法出具张某的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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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略律师指出:张某11月30日与社区物业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张某自2022年11月30日下午至12月8日系因疫情居家观察的事实情况,张某于2022年8月15日-12月8日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以2022年12月1日至12月8日旷工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某科技公司以张某迟到14次为由,依照《员工手册》扣发张某2022年11月份工资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8日的税前工资、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判决结果


经仲裁委审查,对张某关于2022年11月30日下午至2022年12月8日因疫情居家观察的主张予以采信,北京某科技公司以张某在此期间因旷工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并确认张某在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12月8日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科技公司以《员工手册》扣发张某工资系违法;故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2022年11月1日-12月8日的税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科技公司支付张某二倍赔偿金。


最终裁决北京某科技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张某支付2022年11月1日-2022年12月8日的税前工资30620.69元;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000元;为张某出具离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