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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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7日,刘某(买受人)与齐某(出卖人)以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406号房总成交价款3700万元,买方预交10万元定金;2021年9月29日,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约定房屋成交价910万元,该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等作价2790万元……以及违约责任、支付方式、税费等。但合同签订后,刘某一直未履行合同进行付款,也未言明合同解除问题。
后刘某将齐某和居间方诉至法院,称合同中有很多内容均未经过协商,且与最开始的电子版合同内容不符……其认为是居间方串通齐某,让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齐某返还买方定金10万元;3.诉讼费由齐某承担。
作为出卖人齐某的代理人,伟律师在庭审中有理有据地进行质证答辩,和指出原告表述存在的矛盾之处,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申请证人出庭做证人证言。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居间方对其进行欺诈、居间方与出卖人串通欺诈买方的事实存在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法院无法确认该事实存在,故一审判决驳回了买方的诉讼请求。
二审再胜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法院未作出诉讼费复核决定便作出判决,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对我采取纠问式审判,而对被告予以举证引导,将居间公司出庭人员变更为证人,以更正和弥补其证据,审判不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回避对我方有利的事实,为欺诈者开脱;居间公司串通卖家,泄露我个人信息,我与居间公司并未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没有形成正式委托关系……其员工极力推销,诱骗交易情节非常明显。
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一审诉求,获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齐某负担。
对此,恒略律师表示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刘某的上诉请求。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刘某如果不同意可以拒绝签字,事实上所有文本均签字确认,刘某也支付了10万元定金。涉案合同文本没有任何的霸王条款,履行过程中刘某从未提出过异议,反复表明其具备履约能力,愿意继续支付房款,故我方不存在欺诈行为。
判决结果
经审查,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与居间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导致涉案合同被撤销的问题。
刘某父亲参与了看房及沟通付款等事宜,且微信中显示刘某表示其父亲可以做主;从缔约过程看,在签订合同之前,居间公司员工赵某曾发送并提示刘某父亲查看电子版合同,该合同与最终签署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基本一致,这与刘某称对合同不知情的叙述自相矛盾。
刘某主张涉案合同签约时间仓促,且未展示完整的合同内容,房产经纪公司属于骗取签字。刘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字确认的法律后果,在不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字确认,于常理不符。
另,对于刘某上诉对诉讼费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收取案件受理费,并无不当。综上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护。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刘玉伟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7年法律理论知识积淀,6年实务训练。专业知识扎实,专业技能突出。为人诚信、友善,做事认真、负责。执业理念:专业、高效、真诚、负责。曾担任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影视公司等10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合同审查、 企业风险防范等,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获得了高度评价。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继承、房产纠纷、侵权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