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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刘玉伟律师代理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案,法院判决县政府行为违法、责令限期作出答复

时间 :2022-10-31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被告作出的拆迁实施方案指定X盛公司为开发主体,X盛公司在2016年4月1日与原告签订的128号协议书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被告应对原告提起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答复,因此,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作出答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被告应对原告的补偿情况作出答复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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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本案判决


原告刘某系河北某村村民,在村内有两处院落,其中一处取得132号土地使用证,另一处宅基地证为703号。2015年8月,该县开展旧城改造工作,县人民政府确定了X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盛公司”)作为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主体。2015年11月原告就132号土地与X盛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2016年4月1日,X盛公司与原告就703号宅基地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128号协议”),之后,将703号宅基地地上物拆除。


2017年,原告以原始宅基地丈量登记表记载的面积及县人民政府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均远远高于安置房面积128号协议明显显失公平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作出7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128号协议,X盛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院作出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后,无论是X盛公司还是县人民政府,均未就703号宅基地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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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之下,刘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我所刘玉伟律师接到委托后,听取了刘某的案件详情后,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2021年1月14日向县人民政府寄送了《补偿安置申请书》,但其始终未就该申请书做出答复,律师认为其行为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在细致搜集整理了关键证据后,协助刘某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未就原告《补偿安置申请书》作出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依法判决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县人民政府辩称:原告持有的《宅基地有偿使用登记表》与132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系同一宗土地,且已经补偿到位,原告无权重复主张;综上,我方不存在不履行职责行为,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我方律师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告负有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被告作出的拆迁实施方案指定X盛公司为开发主体,X盛公司在2016年4月1日与原告签订的128号协议书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被告应对原告提起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答复,因此,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作出答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被告应对原告的补偿情况作出答复。


最终经审理查明,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部分意见和诉求。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XX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的补偿安置申请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二、责令XX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判决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XX县人民政府负担。

恒略说法

本案结果奠定了原告下阶段维权进程的基础,也为其增加了协商底气。现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且征地拆迁的情况复杂,恒略律师提示您,如遭遇拆迁类问题可及时拨打下方电话,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介入,以维护自身最大合法权益。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liuyuwei

刘玉伟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7年法律理论知识积淀,6年实务训练。专业知识扎实,专业技能突出。为人诚信、友善,做事认真、负责。执业理念:专业、高效、真诚、负责。曾担任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影视公司等10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合同审查、 企业风险防范等,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获得了高度评价。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继承、房产纠纷、侵权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